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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委托生产标签虚假牧场奶风味饮品案

2026-08-04 18:09:3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朝市监处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饮品有限公司共生产日期为2026年01月01日的产品60大箱,一大箱有6提,一提12盒,共计4320盒,每盒加工费0.21元。该产品内包装盒标有“原生态标准高品质、经典牧场、品味生活”,产品品名:牧场奶;产品类型:风味饮品;配料:生活饮用水、浓缩苹果汁、果葡糖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柠檬酸、甜蜜素、苹果酸、安赛蜜、柠檬黄、食用香精)。该产品外包装盒由***(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河南**饮品有限公司负责包装。该产品外包装盒共有两款,一款为“**牧场”、一款为“**牧场”,两款产品均在包装盒的显著位置印有“富含膳食纤维”、“低糖低脂”、“品质保障”,中心位置印有“奶牛”图样,左下角用明显缩小的字样印有“图案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涉事产品于2026年01月01日生产的,生产一星期后就以8元每提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60*8=2880元,生产成本4320*0.21=907.2元,违法所得2880-907.2=1972.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72.8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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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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