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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未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违法行为案

2026-08-13 19:10:3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将市监执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6]4***号)和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6FI-***),《检验报告》内容:产品名称:雪花杨梅,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型号/规格:220g/罐,标称生产单位: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2-10,样品数量:3罐,接收日期:2026/05/06,检验结论: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上述复检报告。

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雪花杨梅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雪花杨梅,当事人共生产150罐,这150罐全部销售给厦门坤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单价6元/罐,销售金额90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雪花杨梅(生产日期:2026-02-10)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厦门***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并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据当事人供述,该原料杨梅是当事人2025年从***生态农场(个人独资)采购的,共采购了1000公斤,单价4.5元/公斤,杨梅到厂后要先进行盐淹,来订单需要生产的时候再从腌制池内捞出,经过漂洗、退盐,如果观察到杨梅的色彩不太好,就会添加胭脂红,所以不是每一批生产的杨梅都要添加胭脂红。上述批次雪花杨梅是因为比例没有计算好,才导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雪花杨梅的供货凭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该原料杨梅采购合同、***生态农场(个人独资)的营业执照、承诺书以及当事人对该批杨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复印件。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雪花杨梅共生产150罐,单价6元/罐,销售金额9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雪花杨梅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上录入上述批次的雪花杨梅生产销售记录。上述批次的雪花杨梅出厂检验记录仅提供了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因未如实录入追溯信息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雪花杨梅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雪花杨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上录入上述批次的雪花杨梅生产销售记录,未如实录入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雪花杨梅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3.罚款5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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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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