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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案
2026-08-25 18:49: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9**号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生产了50箱(18袋/箱)“冻海捕去头带鱼段”产品用于销售。上述产品外包装袋上均标注“品名:冻海捕去头带鱼段(生制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8100356、生产标准号:GB/T 18109、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包装封口标注为2025年1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温岭市**水产有限公司 重量:计量称重”等信息。上述产品的带鱼段净含量为280g,当事人通过镀冰衣处理,使产品重量达到500g,冰衣率达44%。根据GB/T18109-2024中5.2.3的要求,其冰衣限量应符合SC/T 3054-2020《冷冻水产品冰衣限量》的规定,即冰衣限量≤15%。至案发,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生产的50箱产品已全部售出。每箱售价75元,进货成本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75*50-1800=1950元,货值为50*75=3750元。另查,该产品二维码扫码后显示净含量500g,实际鱼肉净含量仅为280g,标注量与净含量相差220g。已超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注净含量 Qn为500g~1000g范围内允许短缺量为15g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生产产品标注明示执行GB/T 18109-2024标准,产品包冰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3.罚款7500元。(二)当事人生产净含量短缺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9000元。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系同一个生产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上述(一)、(二)项中陈述事实属于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当择重处罚。合并以上两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2.罚款9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