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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案

2026-08-31 17:11:4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新津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成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

执法部门: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日,当事人投料生产脆皮肠(320g)产品,分别于2026年6月4日生产脆皮肠成品1600.96公斤(5003袋);2026年6月5日生产脆皮肠成品640公斤(2000袋)。上述脆皮肠的投料辅料记录表显示添加了猪肉膏体香精G222(生产投料记录标注为猪膏G222)、肉味液体香精(生产投料记录标注为肉精油)、磷酸酯双淀粉(生产投料记录标注为改性变雌淀粉)、膨化豆制品(生产投料记录标注为拉丝蛋白p-3)。上述批次脆皮肠使用的相同包装袋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新制作入库的包装袋,当事人陈述,因制版错误,未记录上述四种辅料信息,导致上述批次脆皮肠包装袋均未标注上述四种辅料。当事人添加了猪肉膏体香精G222、肉味液体香精、磷酸酯双淀粉、膨化豆制品却未标注,属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脆皮肠行为。

该包装袋仅使用于上述两批次产品,共计2240.96公斤,销售单价为14.2元/公斤,其中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脆皮肠共销售640公斤,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6年6月12日向其定向购买客户发送了召回通知,截止目前,当事人已召回涉案批次产品96公斤,其余尚未能召回。当事人实际销售了544公斤,当事人生产成本为11.22元/公斤。当事人上述批次脆皮肠违法所得为1621.12元,货值金额为31821.63元。

针对上述涉案脆皮肠,因涉案脆皮肠经出厂检验合格,不存在食品内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已加贴标签配料表信息,已完成对标签信息整改可继续销售,故对上述涉案脆皮肠不再进行没收。

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更改了麻辣牛肉(98g)的配方,新配方添加了葡萄糖、乳酸钠、豆沙干粉馅料(生产投料记录中标注为豌豆沙粉),并删除了“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脱氢乙酸钠”,并将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改称为味精;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首次生产新配方,生产出成品麻辣牛肉(20260525),但并未制作新配方对应包装袋,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了与老配方对应的包装袋,包装袋上配料表标注了“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脱氢乙酸钠”“谷氨酸钠”。包装袋配料表上并未标注味精、葡萄糖、乳酸钠、豆沙干粉馅料(生产投料记录中标注为豌豆沙粉);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葡萄糖、乳酸钠、豆沙干粉馅料却未在产品包装配料表中标注,属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麻辣牛肉。当事人涉案产品包装袋标注了“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脱氢乙酸钠”实际生产过程中却未添加该两种成分,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麻辣牛肉。

当事人在麻辣牛肉更改配方后仅生产了上述批次,共计22.54公斤(230袋),销售单价为137.76元/公斤,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及含虚假内容的麻辣牛肉共计销售了4.018公斤,当事人生产成本为84.8元/公斤,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6年6月13日在其公司官网发布了召回通知,截止目前,当事人实际未召回有产品。当事人上述批次麻辣牛肉违法所得为200.26元,货值金额为3105.11元。

针对上述涉案麻辣牛肉,因涉案麻辣牛肉经出厂检验合格,不存在食品内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已加贴标签配料表信息,已完成对标签信息整改可继续销售,故对上述涉案麻辣牛肉不再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黑牛肉”,标签中产品名称为黑牛肉,在名称同一页面的配料表中标注有牛肉、墨鱼汁粉、黑芝麻等字样,同时产品为透明包装,通过包装能清晰看见产品外貌为深加工后呈现黑色外观的牛肉,该产品名称为黑牛肉,并不指向产品使用的是黑牛品种,而是经加工后呈现出黑色外观的牛肉,是对成品感官特征的描述。同时,依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不存在独立“黑牛”这一单一品种,黑牛大多是对表皮黑色牛作的统称。而且渤海黑牛、务川黑牛属于完整地方品种名称,当事人“黑牛肉”上并未标注渤海黑牛、务川黑牛字样,不会对其产生关联引导作用。因此,标签黑牛肉并不存在违反真实性要求。

2026年5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一个批次的麻辣里脊(20260510),该批次麻辣里脊投料辅料记录显示添加了复配水分保持剂,其产品配料为三聚磷酸钠、柠檬酸钠、海藻酸钠,添加了卡拉胶(实际品名为复配增稠剂),其产品配料为卡拉胶、氯化钾、麦芽糊精;该产品包装袋配料表上标注为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复配增稠剂(卡拉胶),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三聚磷酸钠、柠檬酸钠、海藻酸钠中仅三聚磷酸钠功能为水分保持剂;卡拉胶、氯化钾、麦芽糊精中仅卡拉胶功能为增稠剂,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及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的有关解释,上述标注方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验室内发现1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型号LDZX-30KBS),涉案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简单压力容器),铭牌标志信息如下:注册证:沪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57***号;型号:LDZX-30KBS;执行标准:YZB/沪2143-57-2013《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制造单位:上海申安医疗器械厂;全(有效容积):48L(30L);功率:3.0kw;设计压力:0.23MPa;工作压力:0.165MPa;工作介质:医用蒸馏水;工作温度:129℃;容器类别:一类;整机质量:45kg;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2231005-2016;简单压力容器:TSX210027***;推荐使用寿命:7年,制造日期:2014年7月。该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代码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代码2100):第一类压力容器(代码2170)。涉案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于2021年7月31日已达到推荐使用年限,该涉案产品当事人一直使用至2026年6月6日,用于公司实验室微生物实验所需的培养基灭菌。上述设备当事人一直未进行检定,其行为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及7.1.11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标签及标签虚假内容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1.罚款:209650.44元(人民币贰拾万玖仟陆佰伍拾元肆角肆分);

2.没收违法所得1821.38元(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壹元叁角捌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收违法所得1821.38元(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壹元叁角捌分);罚款人民币289650.44元(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伍拾元肆角肆分)。

上述罚没款项合计:291471.82元(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肆佰柒拾壹元捌角贰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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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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