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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标识名称为“红糖”的食糖内,实际分装物料为赤砂糖
2026-09-04 19:28:3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房市监处罚〔2026〕7**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批号2025***的标签名称为“红糖”的涉案食品,由当事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标签样式并委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生产(分装),由当事人负责销售;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无相关产品。 2、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2025****,标识名称为“红糖”的食糖内,实际分装物料为赤砂糖。 在2015年5月25日开始实施的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中,对红糖和赤砂糖分别定义如下:2.5红糖: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制,不经分蜜的棕红色或黄褐色的糖;2.4赤砂糖: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带蜜的棕红色或黄褐色砂糖。二者也分别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红糖执行GB/T 35885-2018,赤砂糖执行GB/T 35884-2018。根据上述标准界定,红糖与赤砂糖名称、工艺不一致,是两种不同的食品属性。 该产品内分装的实际是赤砂糖,标签上的“红糖”不能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标签名称为虚假内容,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 3、当事人2025年11月1日委托生产的标注为“红糖”的食品。实际分装物为赤砂糖,标签标注的信息为“红糖”,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与其标签标注的内容物不符;该批次标签名称虚假的产品共生产了一批次,共400袋,于2025年11月7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575元/袋,货值金额1430元,违法所得1430元,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再次委托生产时,已经更正标签名称为赤砂糖。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开始对涉案产品开展了召回工作,产品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声称自己认为红糖和赤砂糖是一种产品,所以可以混同标注。 4、依据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赤砂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kg,初检和复检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0.0449g/kg、0.0426g/kg,涉案产品内分装的赤砂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未超过标准限量。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