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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6-09-13 17:47:1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5**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3月02日当事人生产批次“精品肥羊”标签标注的配料与实际不符。2025年5月19日、2025年11月3日、2026年3月02日当事人生产的涉察款“精品肥羊”营养成分标注数值与通过原料计算所得范围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标注数值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范围的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6.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66.8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