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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6-09-29 18:07:0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在***平台设有店铺。2026年5月10日至6月28日,当事人共生产了320罐净含量100q的巴旦木酱,食品标签存在产品标准代号标注错误、配料名称标示不规范、标示配料与实际不符、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标注错误等问题,当事人通过***平台店铺销售上述巴旦木酱,售出166个订单共260罐,实收金额2876,4元,平均售价11元/罐,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生产了20罐净含量100g的黑芝麻酱,食品标签存在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产品分类与产品标准号不符等问题,当事人通过***平台店铺销售上述黑芝麻酱,售出3个订单共5罐,实收金额49.5元,实际售价9.9元/罐,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30袋净含量500克和30袋净含量250克的奶油巴旦木仁,6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30袋净含量250克的奶油巴旦木仁,配料均无奶油,均未标注商品条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奶油巴旦木仁销售价格为250克奶油巴旦木仁15元/袋,500克奶油巴旦木仁30元/袋,销售总金额1800元。当事人销售巴旦木酱和黑芝麻酱,通过快递包裹发货,邮费1.8元/个,快递包裹内赠送刮勺(刮刀),单个刮刀包装上未标注产品信息,当事人采购巴旦木仁原料的价格为58元/kg,黑艺麻原料的价格为27.2元/kg,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货值共5518元,违法所得共1160.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60.1元,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共计处罚没款6160.1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