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10-09 18:37:0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瓯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9日,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耳其杏干。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土耳其杏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出厂产品依规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成品开展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元;3.罚款80000元。共计罚没80217元,上缴财政。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