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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10-09 18:37:0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瓯市监处罚[2026〕6**号 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9日,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耳其杏干。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土耳其杏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出厂产品依规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成品开展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元;3.罚款80000元。共计罚没80217元,上缴财政。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