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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违反规定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案
2026-10-15 17:13:5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邳市监处罚[2026]5**号 执法部门: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徐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营广告推广、直播带货业务。涉案***胶囊为进口普通食品,无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无国食健字批准文号,不属于药品、保健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调理功效。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安排主播王**开展***胶囊直播推广直播中存在多处违法宣传内容: 1.描述女性生殖道易滋生细菌、蔓延至宫颈子宫、输卵管、卵巢、盆腔引发各类妇科疾病,使用医学诊疗相关表述;2.宣称产品含65000毫克A型原花青素,可识别、剥离黏膜细菌毒素,清洁女性生殖系统、消除卫生死角;3.明示产品可改善经期不准、痛经、经期异味、卵巢早衰、不孕、胚胎停育、私处干痒、更年期不适等多种妇科病症,称“难言之隐-吃了之”;4.以主播自身备孕停育、同事闭经服用后恢复月经等个人案例佐证产品调理生殖疾病效果:上述宣传话术由当事人运营团队与品牌方共同拟定,部分内容为主播直播即兴发挥,当事人未核查产品对应的功效、临床试验、医学证材料即上线直播。本次直播共成交121单,产品销售额36488元,当事人获取广告费用佣金5692.87元,当事人收到本局移送线索告知后,已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全网下架涉案直播回放、宣传短视频,终止与该品牌全部合作;建立运营初审+法务复核+品控终审三重脚本审核制度;组织全员开展《广告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合规培训;升级品牌合作准入标准,普通食品禁止使用病症、调理功效类宣传;同时主动为购买产品消费者全额赔付,赔付总额20423.48元,已超出本次直播佣金收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认可全部违法事实,无异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赔付、积极配合调查的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本案系早于前案处罚的历史遗留违法线素,并非处罚后再犯,为避免重复罚款,不再对本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没收广告费用5692.87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