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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10-16 18:53:3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从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生产经营紫衣腰果,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违法事实二: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街道***实际生产加工区域面积为26.7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为2名,当事人从事紫衣腰果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紫衣腰果分装经营活动。违法事实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紫衣腰果实际净含量均不足500g。当事人未在标签上标注其作为实际加工分装的食品小作坊信息、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登记证编号等信息。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紫衣腰果生产加工以及虚假标注标签的货值为6210.7元,违法所得为531.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变更住所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分装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注净含量500g,实际净含量不足500g的紫衣腰果,标签未标注实际生产商、联系电话等信息,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4和4.1.6.1的规定,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元。违法行为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1.9元;没收扣押的52罐紫衣腰果。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1.9元:3.没收52罐紫衣腰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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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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