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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蜂毒肽”违规入食,企业被查处

2026-10-21 18:34:5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邳市监处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宋某

执法部门:江苏省邳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共生产1批次2100瓶。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采购“蜂毒肽”原料,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生物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及生产方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但未对“蜂毒肽”进行标签标识查验。2026年7月初,当事人在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蜂毒肽粉”为非食品原料,于7月15日发布《产品召回内部通知》,并通过电话告知委托方召回所有产品。

经该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采购“蜂毒肽”原料10g,投料加工使用3.2g,进厂验收检验用5g,检验室留样1.8g。2026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剩余“蜂毒肽粉”原料1.8g和召回的167瓶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涉案产品以10.7元/瓶价格全部发货给委托方,货值22470元。至案发时,因委托方尚未拨付货款,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蜂毒肽”是蜂毒中的主要活性成分,具有强烈的变应原性和溶血活性。对于过敏体质人群,“蜂毒肽”可能引发皮疹、瘙痒等过敏症状,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其溶血活性则可破坏红细胞膜,导致溶血反应,进而可能引发横纹肌溶解和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正因如此,“蜂毒肽”不具备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基础。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蜂毒肽”生产食品,属于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自查中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没收“蜂毒肽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2087瓶,没收“蜂毒肽粉”1.8g。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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