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12期)

2019-04-01 10:14:15  点击量: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抽检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蛋制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7类食品127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7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详见附件2、3):
 
  一、总体情况
 
  饮料13批次,不合格3批次;酒类5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农产品103批次、蛋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汉阴县凤凰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凤凰山泉牌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10-18),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7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平利县八仙镇天书峡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18.9L/桶天书峡牌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10-23),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CFU/250mL,1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蒲城金帜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金帜山泉牌桶装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9-09),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11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渭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府谷县清水酒厂销售部销售的标称中国·陕西清水川清泉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清水酒厂)生产的500mL清水村牌清泉粮液酒(42%vol)(生产日期:2017-07-01),酒精度检出值为40.5%vol,标准规定为41.0%vol-43.0%vo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陕西凤凰神泉柳林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500mL神红凤凰牌神红凤凰酒(45%vol)(生产日期:2015-10-01),酒精度检出值为46.5%vol,标准规定为44.0%vol-46.0%vo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西安市未央区食阁香酒家销售的标称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500mL上郡牌老榆林大秦帝国酒(45%vol)(生产日期:2016-12-07),酒精度检出值为46.7%vol,标准规定为44.0%vol-46.0%vo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美福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60克/袋绿音牌百合干(生产日期:2018-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3g/kg,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安康市汉城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迎客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00克/袋兰州百合干(生产日期:2017-10-15),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1g/kg,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黄陵县河西阳沟油坊生产销售的散装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08-01),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4mmol/kg,标准规定为≤6.0mmol/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沣西新城大王新都超市销售的标称西安市香之源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00mL/瓶朱卫峰牌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17-07-11),油酸检出值为31.9%,标准规定为34.4%-45.5%;亚麻酸检出值为3.30%,标准规定为0.2%-1.0%;花生一烯酸检出值为0.486%,标准规定为ND-0.3%。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康、渭南、宝鸡、榆林、西安、兰州、延安、府谷等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安康、渭南、宝鸡、西安、延安、府谷等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