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权威回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微生物不合格复检及复验的留言回复汇总

2023-03-01 17:49:43  点击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微生物不合格复检及复验的留言回复汇总如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要复验

问:初检机构在检出微生物不合格,初检机构是否进行微生物复验?如无需复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又要求检测机构在出现不合格或存疑时需进行复验。麻烦帮忙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对微生物检验结果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食品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问:食品抽检仅微生物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之规定,明知当事人即使申请复检也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其申请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是否还要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答: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