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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手记】涉企行政执法如何做到过罚相当?

2026-03-16 17:22: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执法领域普遍运用的执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准确判断“过”的性质和大小,作出种类和幅度与“过”相当的行政处罚,既能有效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又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什么是“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指的是对符合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科加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相均衡的处罚准则,不能畸轻畸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对该原则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外,该法第三十三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综合立法规定来看,行政处罚中处罚本身不是本意,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才是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当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也有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处罚不能与行为严重程度相当,过轻无法达到惩罚纠错的目的,过重则损害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并易激起社会矛盾,引发政府公信力危机。

近年来,个别行政机关错误地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小过重罚”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当前正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探索新型的包容慎重监管执法模式,这对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灵活性与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趋利性执法,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努力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

 

二、如何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虽然已在立法中确立,但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裁量标准。过罚相当如何在具体处罚实践中细化和落实?

准确界定“过”的大小

只有准确判断“过”的大小,才能有效实现“罚”的得当。“过”指的是主观过错和客观危害,体现的是违法者的实体违法事实,行政处罚首先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明确违反的具体法条法规,例如行政机关拟对砍伐树木行为进行处罚,需界定行为属于“修剪”还是“砍伐”。其次,对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一个违法行为通常包含多个情节,通过对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企业在发布具有疾病治疗用语的广告后及时删除,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全面评价过罚是否“相当”

首先需谨慎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不能“罚款创收”“执法逐利”,执法机关在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助于目的达成,且应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例如可以责令改正、罚款就慎用吊销营业执照。其次,考虑是否有其他裁量因素,包括责任年龄、精神及智力状态、意志自由程不久、补救措施、违法阻却事由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当”的判定在赋予执法者裁量权的同时,也对裁量基准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行政机关需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业规则制定裁量基准,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在行政处罚中,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202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是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的几点提示

涉企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考量科学规范实施处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让处罚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涉企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裁量基准,细化处罚标准。行政执法横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处罚的设定和标准亦不能一概而论。行政执法应在总结提炼基层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上而下推行更为科学、细化的裁量基准,明确不同违法情形的阶次与幅度,保证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适用,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是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因素。需评估企业的主观过错与客观后果,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查明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被害人承诺等违法阻却事由,考量是否积极采取多项合法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将功补过”。

三是探索柔性执法模式。面对城市管理难题,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的柔性执法模式,制定并公布“免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刚柔结合,情理兼顾,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实现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罚相当”,需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兼顾个案情节与社会效果。通过细化裁量标准、强化程序监督、推行柔性执法,既能维护市场秩序,又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最终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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