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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公司注册商标 遭处罚

2005-09-09 09:40:12  点击量:

        9月8日,四川省营山县工商局对郑某擅自使用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受到该工商局行政处罚5000元。
        经查明,郑某自出资金购买原三麻纺厂在县城碑垭口的大米加工厂,并购回稻谷进行生产大米34.7吨,在未取得岳池县发安粮食制品而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米袋的包装上印上该公司注册商标“银康”牌。并与凉山州越西粮食经销商口头协议,准备将该批装好袋的大米以2.14/公斤的价格销售。郑某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经群众举报后,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营山县工商局为了保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郑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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