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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3-02-19 15:04:31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原告王某从S省Y县某超市杨某租赁的柜台购买12瓶茅台酒花费18720元,由杨某开具收据及税务发票。次日,原告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认定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贵州茅台酒。2022年3月10日,杨某退还原告购买12瓶茅台酒款18720元。2022年7月22日,原告王某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及杨某经营部赔偿其所购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87200元。该案在审理中,被告方辩称原告居住在H省,与Y县相隔甚远,原告既未在Y县做生意也未有其他工作事项,却专门赶到Y县购买与其消费不相适应的12瓶高档茅台酒,且于购酒后次日进行投诉,并称原告曾以相同手段,在当地多个县区购买茅台酒之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以此向商家高额索赔,认为原告系知假买假,借此向商家索赔谋取利益,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虽然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得以调解,但是关于知假买假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仍值得探讨。

二、知假买假索赔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首先,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关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索赔牟利而非为了生活消费,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当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生活消费”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应该以购买商品的外观行为而非探求购买的目的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因此职业打假人只要购买的商品是能够用于消费的就应该认定其为消费者。

其次,消费者身份认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职业打假行为中的购买者能否适用上述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中的购买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知假买假并进行索赔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该适用上述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能适用上述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因为知假买假行为实质是以不诚信对待不诚信的行为,与惩罚性条款的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三、司法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针对如何认定消费者的身份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的认定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首先,不能一概的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中的购买者就不属于消费者,因为知假买假也有可能是为了进行消费,因此对于单纯的知假买假行为不能作为否定消费者身份的条件。其次,知假买假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可以否认购买者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因为知假买假并进行索赔这种职业打假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营利,已经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当然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因此笔者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中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的规定是不同的,应具体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构成欺诈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即经营者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且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因为购买者本身知道商品的瑕疵,因此虽然经营者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但是购买者并没有因此产生错误的认识,也就不存在受到欺诈的情形,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虽然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该规定仍然认识不一,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知假买假行为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虽然在其他领域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表明了支持的立场。

综上,笔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当购买对象为食品、药品时,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作者:彭玲丽   来自: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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