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答复】|《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2023-12-07 19:19:30  点击量:

留言: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回复:执法稽查局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