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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国家总局答复:农贸市场加工肉丸,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2024-06-26 19:00:52  点击量:

1.市场摊位或铺面来料加工肉丸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在农贸市场里面有些摊位和铺面加工肉丸,有些是自己进货买鱼或者肉加工,也有人自己带材料去让他们加工成鱼丸肉丸,水煮定型后出售的,这种情况摊位或者店铺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留言问题中描述的现象为“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

2.食品生产企业更换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请问食品生产企业更换企业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过渡期6个月,自变更起,是否可以继续生产6个月,还是所有旧包材在6个月内全部废弃?

总局回复: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5-08)

3. 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必须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食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委托?此时的委托生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27)

4. 生产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哪些责任

委托商与生产约定产品如出现问题,责任由委托商承担,是否意味生产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17)

5. 企业自检需要获得检验资质吗

尊敬的领导,我想问下,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四条说检验机构需要获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厂家自检的时候需要获得资质才可以检测吗?还是直接就可以检测?

总局回复: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设立检验实验室,对生产的食品自行实施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06 )

6. 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标注问题

与医院联合开发的普通食品,可否在其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由:XXXX医院与XXXX公司联合研制?

总局回复: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体情况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3-17)

7. 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

我们经营一款运动营养食品,该食品不能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固体饮料可以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这个包含“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去?

其他相关信息:该运动营养食品是粉末状的具备固体饮料属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参考分类14.0中的固体饮料去使用去添加的。

需要正面回复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普通食品能否加到另外一种普通食品中去?能不能的依据是什么。

总局回复:

留言收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和甘油二酯油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共轭亚油酸甘油酯”使用范围不包括运动营养食品。《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因此,不得以含有“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为原料生产运动营养食品。有关新资源食品原料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1-22 )

8. 食品出厂检验

酸奶用快速检测方法是否可以

您好,我公司生产酸奶。我们出厂检验项目有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我们公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出厂检验。一般24小时出结果。然后定期送外检,在进行对比试验。请问我们用快速检测方法是否可以。因为按照规范检测办法。霉菌酵母需要5天出结果。非常影响产品上市销售。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

留言收悉。按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进行检验,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2021年5月11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11 )

9. 咨询特色乳制品明细

请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特色乳制品的明细是什么?企业如何申报特色乳制品的生产许可,需要依据什么标准?

总局回复: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有关规定,地方特色乳制品是指:使用特种生鲜乳(如水牛乳、牦牛乳、羊乳、马乳、驴乳、骆驼乳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各种乳制品,或具有地方特点的乳制品(如奶皮子、奶豆腐、乳饼、乳扇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特色乳制品可按照上述地方特色乳制品分类申请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2021年4月20日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4-20 )

10. 蜂蜜的标签要求规范

/蜂蜜是否属于农副产品

四川眉山瓦屋山景区是国家5A级景区,当地环境优美,自然条件优良,适合蜜蜂养殖。

1. 蜂蜜是否属于农副产品?

2. 蜂蜜产品如果进行销售,包装后需要张贴什么样的标签便可以在网上及实体店销售呢?

总局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和农产品销售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若以蜂蜜原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蜂蜜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预包装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注。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6-01 )

11.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

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养殖的蜂蜜能不能销售。还是需要按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蜂蜜或蜂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总局回复: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清洗、分离切割、包装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可以按食用农产品销售。2020年5月9日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5-09)

12. 食品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行不行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粮食行业标准〈挂面〉、〈花色挂面〉中保质期问题的回复》中关于“粮食行业标准L/T3212-1992《挂面》、LS/T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

那么,作为生产企业,参照上述行业标准及答复精神,制定的企业标准上写明保质期是3个月,实际生产中,认为5个月也不变质,在产品上标注5个月的保质期行不行?

有人认为,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短于企业标准规定,就是达不到企业标准,有人认为恰恰相反,短于企标更有利于消费者。

有人认为,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说明产品比企业标准规定的好,有人认为,企业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应是实验得出的,所以,标注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就是虚假标注保持期,但是企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能达到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则不违法。

请总局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食用期,保证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该食品。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依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

13. 关于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咨询函

我公司生产的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产品,因产品标签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的标注方式被消费者投诉。

具体情况为:公司本着强化贝类产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闲产品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为满足消费者之情权标签做如下标注:

烧烤花蛤配料表应该标注为:菲律宾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猪肉粉、猪骨汤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鲍菇扇贝配料表应该标注为:扇贝、杏鲍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由于工作疏漏将“食用香料”标注到食品添加剂项外(后附配料表照片),通过查询法规,我们认为此种标注方式属于标签瑕疵。

恳请贵局帮助企业判断标签存在问题是否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总局回复:

琥珀酸二钠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将琥珀酸二钠单独标注,此种如实标注方式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标注方式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审核,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3 )

14. 牛羊肉等产品及牛羊下水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1.屠宰后的牛羊经简单的分隔、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能否生气食品生产许可?

2.牛羊等畜禽下水(如牛蹄、羊蹄、鸡爪),经简单的分隔、去毛后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不熟制、不腌制)能否生气食品生产许可?如能申请生产许可,通过哪些行政审批程序可以实现?不能申请生产许可,流通进入市场需要哪些行政审批程序?望指导!!!谢谢!

总局回复:

朱桂生: 您咨询的食品生产许可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的规定,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的牛羊肉,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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