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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2024-07-05 14:10:39 点击量: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除《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过错外,行政机关均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查证证据是否属实,必须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即使当事人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行政机关也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真实的证据一般有:一是推测、假想、臆断的证据;二是认识错误或者表述失实的证据;三是故意作的伪证。
行政机关查证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发现证据时的观环境;二是证据形成的原因;三是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是证据提供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本文内容来源于许安标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
来自:行政法实物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