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解决疑难】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2024-07-05 14:10:39  点击量: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除《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过错外,行政机关均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查证证据是否属实,必须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即使当事人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行政机关也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真实的证据一般有:一是推测、假想、臆断的证据;二是认识错误或者表述失实的证据;三是故意作的伪证

 

行政机关查证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发现证据时的观环境;二是证据形成的原因;三是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是证据提供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本文内容来源于许安标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

 

来自:行政法实物碎碎念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