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食用农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时无产品检验报告问题咨询

2025-04-23 22:28:23  点击量:

 

食用农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时无产品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情形?换言之,自产自销或个人销售农产品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否可以证明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明确:“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应被视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形。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否可以证明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说明“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前提是根据检测结果,仅有承诺达标合格证而没有配套的检测结果材料,是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