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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食品企业,教你做(看)标签 — 配料篇
2025-10-11 18:13:56 点击量:
一、配料合规性基础要求 食品原料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存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2、纳入《药食同源目录》《新食品原料名单》或《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3、食品添加剂使用需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 注:可通过食品伙伴网“食品原料一站式查询”工具辅助核查。 二、配料标示规范 (一)配料名称标示 1. 配料名称应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2. 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政府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 3. 标示创新名称时,需要注明属性名称(例:植物肉(大豆分离蛋白制品))。 (二)配料表格式要求 1. 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加工过程中原料形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如白酒、食醋),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引导词。 2. 配料间可用逗号、分号或空格等方式分隔,末尾处不得使用“等”或省略号。 3. 按加入量由多到少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2%的配料可随机排列。 4. 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如高汤熬煮用的原料)可不标示。 (三)复合配料标示规则 1. 复合配料展开条件: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添加量≥25%时,需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存在上述标准且添加量<25%时,可仅标示标准名称(例:火锅料(复合调味料))。 复合配料中使用的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2. 复合配料中添加剂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可豁免标示;但是建议对其中的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进行标注。 终产品中起作用的添加剂需标示(例:酱油(焦糖色))。 3. 禁止将复合配料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体现复合配料属性。 (四)功能性包装物质标示 1. 由食品制成的包装物质(如糖果糯米纸、肉肠肠衣)需在配料表中标示。 2. 属于复合配料的,按复合配料规则展开标示。 (五)单一配料食品标示 单一配料食品应标示配料表,内容与产品名称一致,如:茶叶、瓶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等。 (六)归类标示规则 1、植物油、淀粉、香辛料等可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截图 2. 香辛料特例: 加入量≤2%时,可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加入量>2%时,需标示具体名称。 复合香辛料添加量>2%时,按复合配料规则标示。 3. 归类配料中含有在终产品起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如黄酒(焦糖色)。 (七)食品添加剂标示规范 1. 标示规则和名称选择: 阿斯巴甜需标注“(含苯丙氨酸)”。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注其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可免于标注;复配添加剂需标示“复配+功能类别名称”并展开全部成分。 加工助剂、失活酶制剂可豁免标示。 优先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行政部门公告中的通用名称。 同一添加剂有多个名称时,任选其一(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特殊标示要求:若同一物质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应按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例:磷酸三钙作为食品用香精香料时标示为“食品用香料”;作为保水剂时标示为“磷酸三钙”;作为营养强化剂时标示为“磷酸三钙”)。 2. 标示形式: 按添加量由多到少依次标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例:卡拉胶),或按添加量由多到少依次标注功能类别名称+通用名称(例:增稠剂(卡拉胶))(同一标签仅选择一种形式)。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60cm²时,可以标注为功能类别名称+国际编码(如增稠剂(407))。 建立添加剂专项列表标示: a)作为食品原料直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需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非直接添加的(如原料带入)无需在此项列示。 b)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外单独标示。 c)"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位置,根据食品添加剂项中的添加剂总质量确定。 (八)菌种标示要求 1. 直接添加且未灭活的菌种应标示具体名称及菌株号(例:动物双歧杆菌BB-12,≥1×10⁶ CFU/g)。 2. 起发酵作用的菌种可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 3. 经灭活或去除的菌种可不标示,如标示应注明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 三、其他关键事项 (一)配料定量标示 1. 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特定配料/成分(含食品名称提及),应在配料表中标注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或通过附加文字说明具体数值。 2. 定量标示豁免 标签上致敏物质提示信息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信息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本产品中含有乳制品,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标签上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搭配xxx食用口味更佳。 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如:乳粉。 标签上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如:草莓风味饮料。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及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如:牛奶巧克力。 3. 标签图案标注规则: 用于说明口味、风味、原料产地、食用方法或用途的图案,不视为"特别强调"情形。 如通过食品用香精/香料模拟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应使用非真实照片的示意图,且应在图案旁显著标注“图案仅供口味参考”提示语。 4. 低含量/无含量声明要求: 标签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其在成品中的含量。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该配料含量必须为0(法律法规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非法添加物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表述及其同义变体。 5. 禁止性表述管理:除法律法规或标准明确允许的情形外,禁止使用"不添加""未使用"等表述及其同义变体(如"零添加""未添加")。 (二)致敏物质提示 1. 致敏物质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标示(可采用字体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3. 鼓励标示生产加工过程中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 4. 免于标示致敏物质的情况: 配料经深度加工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包括: a)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 d)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其他免于标示的情况: a)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 b)食用酒精、蒸馏酒 (三)辐照配料 应在配料表中括号内标示“辐照”“辐照加工”,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经辐照处理”。 (四)转基因配料 1.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2. 转基因标识标注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直接标注“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3. 广告用语规范: 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要求,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等广告用语;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或已在国内商业化种植,且市场上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表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来源:食事求释;作者:老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