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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学会】中国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复合配料标识

2025-10-29 18:48:20  点击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及困惑。为此,本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复合配料标识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加工用到食用猪油,食用猪油里面的添加剂需要在产品的标签里面体现出来吗?
 
 

答:食用猪油中若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则属于复合配料。鉴于食用猪油已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其添加量低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免于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然而,若食用猪油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仍发挥工艺作用,则应标示该添加剂。例如食用猪油中的食品添加剂茶多酚在终产品中发挥抗氧化剂作用,则应标注为“食用猪油(含茶多酚)”。若食用猪油的添加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依据GB7718-2025的相关规定,必须展开标示食用猪油所包含的全部配料,标注形式为“食用猪油(XX、XX、XX)”。在此情形下,食用猪油的配料不可和食品中的原始配料合并后展开标示。

 

 

二、配料里面有膨化豆制品:大豆拉丝蛋白(低温食用豆粕、大豆分离蛋白、谷阮粉、小麦粉)需要这样全部展开吗?还是只需要标识大豆拉丝蛋白?
 
 

答:膨化豆制品有行业标准《膨化豆制品》(SB/T10453-2007),如果大豆拉丝蛋白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标注,标注为大豆拉丝蛋白(膨化豆制品);如果添加量大于等于25%,需要展开。

 

 

三、根据新版GB7718,食品中添加量不超10%的果脯蜜饯应该怎么标注?
 
 

答:GB7718-2025中删除了果脯蜜饯水果的归类标示方式,果脯蜜饯有国家标准,添加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不需要展开配料,应标注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果脯蜜饯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则应标示该添加剂。

 

 

四、如果产品配料使用酿造食醋,且添加量超过25%,配料表应该怎么标识?
 
 

答:配料表中的酿造食醋有两种标识方式,采用其中任何一种都是符合要求的:第一种,酿造食醋属于复合配料且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GB7718的规定添加量超过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酿造食醋,随后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第二种,依据GB7718-2025的归类标识方式,酿造食醋可标为“食醋”,如果含有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则需要加括号标识出来。

 

 

五、复合配料标识添加量小于25%,且有SB/T标准,需要展开吗?
 
 

答:产品中使用的复合配料有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25%的,可以不展开标识原始配料。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六、阿胶属于复合配料吗?
 
 

答:依据GB7718-2025规定,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参考QB/T5728-2022《阿胶糕》标准中阿胶的定义“以驴的干燥皮或鲜皮,经浸泡去毛,切块洗净,水煎,浓缩,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黄酒、冰糖及豆油而制成的固体胶。”认为阿胶属于复合配料。需要根据实际使用的配料或标签配料表的标识进行判断: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时,则属于复合配料。

 

 

七、产品中使用执行国标的固体饮料(如甜橙粉),添加量不超过25%,需要规范写成甜橙粉(固体饮料)吗?
 
 

答: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标识配料名称时,需反映真实属性,规范标识为甜橙粉(固体饮料)。若此甜橙粉是复合配料,则必须标识为“甜橙粉固体饮料”;若此甜橙粉是单一配料(即配料表里仅甜橙),则可以标识为“甜橙粉”。

 

 

八、月饼标签的皮和馅能不能分开写?
 
 

答:可以,可参照复合配料的形式来分开标识月饼皮(**、**...)、馅料(**、**...)。但是一定要注意标识顺序要按照添加量,皮和馅谁占的比例大,标识在前面。

 

九、发酵类产品(非单一成分),类似酿造醋和酱油,属于复合配料还是单一配料?
 
 

答:依据GB7718-2025规定,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因此酿造酱油和醋属于复合配料。

十、复配增稠乳化剂添加量不超过25%,还需要展开么?
 
 

答:复配增稠乳化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属于复合配料。无论添加多少,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来自: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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