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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公告、通知、规范、检测方法——汇总!
2025-11-06 17:09:25 点击量:
现整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公告等名录及相关检测方法等,供全国食品同仁阅读使用。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阳”功能非食用物质育亨宾、卡宾达树皮等物质有毒有害认定。(市监稽法2025年90号等)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4-氯双异丁酚丁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市监稽法93号)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及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市监稽法91号)
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2025年第24号)
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6、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7、《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6批)及相关发布公告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8、《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卡宾达树皮等物质有毒有害认定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阳”功能非食用物质案。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进行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案件,现印发认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该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定罪量刑时参考。
附件: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4-氯双异丁酚丁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总局在组织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中发现,违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4-氯双异丁酚丁。根据案件查办和行刑衔接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认定。
为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4-氯双异丁酚丁的执法检验方法》印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9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及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总局组织山东、新疆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违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食品中的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和《食品中西布曲明二氯代异戊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印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
(2025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现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可下载):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那非类、拉非类物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5日
附件: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那非类、拉非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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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推荐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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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那非类物质 |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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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拉非类物质 |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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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2)、《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附件3)发给你们。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可下载):
附件1.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
附件2.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附件3.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 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听取了汇报,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比沙可啶通过对肠道壁产生刺激作用,起到促进排便、缓解便秘的效果,但同时也伴随有功能性肠病,电解质异常和药物依赖,并可引起明显的腹部绞痛和过度腹泻等副作用;其脱乙酰代谢物和环丙甲酰替代物等为代表的系列衍生物含有与比沙可啶一致的核心药效团,具有同等属性和有毒有害性。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而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非法添加。
由于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具有相同/相似的核心药效团和临床功效,具有类似属性和危害性,食品中非法添加、使用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可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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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08-2011年卫生部门发布过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前些年已经整理分享过,此处一并汇总于此。
注意很多很多法规和标准已经修订有了统一或新的要求,包括检测方法已经修订或者有了更先进的检测方法,此处仅作参考。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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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健功能 |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
检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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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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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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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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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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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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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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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部(1—6批次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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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要成分 |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
可能的主要作用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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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吊白块 |
次硫酸钠甲醛 |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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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丹红 |
苏丹红I |
辣椒粉 |
着色 |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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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金黄、块黄 |
碱性橙II |
腐皮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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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蛋白精、三聚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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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
虚高蛋白含量 |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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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硼酸与硼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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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
增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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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硫氰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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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
保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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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玫瑰红B |
罗丹明B |
调味品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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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美术绿 |
铅铬绿 |
茶叶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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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碱性嫩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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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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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酸性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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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制熟食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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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用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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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
改善外观和质地 |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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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业用火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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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
改善外观和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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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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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改善色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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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硫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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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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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业硫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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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
漂白、防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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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业染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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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
着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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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罂粟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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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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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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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乳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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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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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 |
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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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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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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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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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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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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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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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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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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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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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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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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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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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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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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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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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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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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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内酰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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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316-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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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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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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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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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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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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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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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70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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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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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附件3 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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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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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能的主要作用:增加“防腐” |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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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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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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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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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铝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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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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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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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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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9条 |
(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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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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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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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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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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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检测方法 ”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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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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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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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苯酯、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 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 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 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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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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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现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包括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审查、批准、发布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收集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填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原则,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具体模板见附件1。经形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办公室。
第六条 报送办公室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应包含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和形式审核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对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开展初步审查。
第八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办公室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单位,具体模版见附件2。
第九条 根据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紧急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开展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时,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十一条 审查需要重点考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学等科学数据,确定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是否通过。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综合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内容,具体模板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见官网)
附件1: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
附件2: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
附件3:专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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