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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食品企业【食品进货查验】建议指南及典型案例
2025-12-22 17:44:39 点击量: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为规范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梳理了食品经营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步:进货时——严格“查验” 在接收每一批食材、调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当场进行查验。 (1)查验供货者资质: 向谁采购:必须从合法的供应商(如食品生产企业、商贸公司、农产品个体经营者)处采购。 查什么: 对于企业/公司类供货商:索取并查验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留存复印件或拍照存档)对于食用农产品的个体销售者: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查什么: 预包装食品/调料:索取该批次产品的 《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由生产企业出具)。对于常见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标签本身可视作一种合格证明,但高风险产品建议索取报告。 畜禽肉类(猪肉、牛肉、羊肉等):必须索取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俗称“两证”)。同时,猪肉产品上必须盖有清晰的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农产品(蔬菜、水果等):鼓励索取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如果来自规模化生产基地,可索取其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 进口食品 :必须查验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查验食品实物: 将收到的货物与上述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确保品名、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一致。 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是否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情况。 检查运输条件(如冷藏车温度)是否符合产品要求。 第二步:接收后——规范“记录” 所有查验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 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查验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编号(如许可证号、检疫证明号等)。 记录要求:不得伪造、涂改。应在收货当日完成记录。 妥善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步:存档备查——妥善“保管” 将所有与进货查验相关的凭证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应保存的资料包括: 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进货发票或送货单据。自建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某地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餐饮公司采购的海水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中,某地市场监管局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出该抽检批次食品(海水虾)的索证索票及供销售记录等佐证材料。该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有关款规定。 某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强守法经营责任意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上降低食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