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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新规】新规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与审核要点!

2026-01-04 17:13:58  点击量:

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在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2025年3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以下简称“2025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以下简称“2025版GB28050”)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项标签新规的发布对食品进口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帮助企业了解新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系统性地开展标签审核工作,本网梳理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与审核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基于海关监管需要,新版GB7718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置了独立章节,以便于进口食品执行GB7718的各项要求。明确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要求、中文与外文或繁体字的“对应关系”、标示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外文或繁体字标注内容、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及其他说明物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裸露的外文或繁体字以及加贴的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2、进口食品标签中文与外文或繁体字的“对应关系”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一一对应指外文标签中涉及强制性的标示内容,均需有对应中文翻译。外文标签上未标示,但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需标示的内容,也应在中文标签上进行标示。其他非强制性内容应有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无需全部翻译,但应标明外文标签的主要内容或涵义。对于非强制内容,可采用中文概述对外文内容进行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品牌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营养标签;

4)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

5)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7)原产国(地区);

8)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9)贮存条件;

10)致敏物质提示

11)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

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

3)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

4)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
 

针对此次标签新规的修订,进口商应重点围绕标签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核。

1、标示内容的完整性

首先,明确进口食品的销售对象(是否直接面向消费者),对照前述强制标示清单,逐项核对内容是否齐全,同时需兼顾产品标准等其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的特殊要求。

其次,核查中外文对应关系,确保强制内容一一对应、非强制内容存在对应关系,避免出现信息遗漏或对应错误。

2、标示内容的规范性

2025版食品标签三大新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品名称、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日期标示及营养标签等标示内容均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对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产国或地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1)食品名称《办法》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如“牛肉丸”“鳕鱼肠”),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2)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2025版GB7718针对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进行了优化:

1)明确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应定量标示(GB7718-2025附录A.5列明的豁免情形除外)。

2)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3)某种成分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添加”“不使用”,并不能代表终产品中不含有该成分,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025版GB7718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3)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进口食品境内承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进口商为引导词;代理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代理商为引导词。

(4)原产国或地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5)日期标示

2025版GB7718及《办法》均明确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以下预包装食品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1)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

2)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时,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当日为起点,经推算后以加贴、补印等方式标示生产日期。

(6)营养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按照2025版GB28050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新增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为强制标示内容。并明确规定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三、小结
 

三项食品标签新规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在此期间,食品进口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完成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换版工作,有效降低通关风险与市场监管风险。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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