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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中国食品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新】!
2026-01-19 17:36:20 点击量:
1. 目的 规范销售后的食品存在不合格或不安全时必须的召回,包括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继续扩大。 2. 范围 适用于已销售并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食品的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工作。 3. 职责 3.1. 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召回及处理的统挥调度,包括通知召回、实施召回、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3.2. 品控部负责对食品安全不合格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提出食品召回建议,负责召回食品的验证。 3.3. 采购销售部负责向顾客发出食品召回通知并组织做好食品的召回工作。 3.4. 生产部负责召回食品的处理。 3.5. 厂长负责对食品召回方案的批准,确保食品召回过程所须资金和资源的供应。 4. 内容 4.1. 食品召回的时机 当不安全批次食品已经销售出去,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以下情形会触发召回程序: 4.1.1. 顾客的投诉; 4.1.2.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 4.1.3. 媒体曝光的不安全食品或事件; 4.1.4. 本企业内部检查发现不安全批次的食品已经交付; 4.1.5.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食品质量或安全。 4.2. 食品召回级别的确认 4.2.1. 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4.2.2.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健康损害; 4.2.3.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4.3. 食品召回机制的建立 4.3.1. 成立食品召回应急小组 4.3.2. 需要召回食品时,食品安全负责人牵头成立食品召回应急小组,明确食品召回应急小组成员的职责,包括通告、回收、运输、防护、验证、处理等。小组成员来自品控部、仓库、办公室、生产部。 4.3.3. 食品召回应急小组按职责的规定迅速开展工作。 4.3.4. 立即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 4.4. 信息反馈与分析 4.4.1. 信息反馈 4.4.1.1. 办公室将顾客反馈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填写在《客户投诉处理记录》上,连同顾客的书面投诉报交食品安全负责人。 4.4.1.2. 本企业内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发现人应以《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记录》的形式及时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4.4.1.3. 对国家抽检发现本企业食品不安全、国家责令召回食品、媒体对本企业食品的负面报道等信息,发现者或接收者应及时以《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记录》的形式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4.4.2. 信息分析 食品安全负责人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如果发现食品不召回就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时,应组织食品召回;对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应无条件立即组织召回,并向厂长报告。 4.5. 食品召回的实施 4.5.1. 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4.5.2. 二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4.5.3. 三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4.5.4. 食品召回应急小组成立后,应根据职责分工,由指定人员立即查阅《销售、运输、交付记录》,追溯食品去向,拟定发给经销商的《食品召回通知单》或通告公众的公告文,通知单或公告文上应写明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出现的问题及严重程度。 如果食品不安全与原料有关,则还需拟定《食品不安全问题紧急报告》,通知原辅材料供应商原料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暂停供应相关原料,并查找原因予以答复。 食品安全负责人应填写《食品不安全问题紧急报告》,提交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4.5.5. 食品召回应急小组根据发货记录将《食品召回通知单》发给需召回食品区域的经销商,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需召回的食品,并将这些食品下架、封存,尽快运回本企业。对运回本企业的食品,仓库应做好隔离、封存和标识。 4.5.6. 如食品已流入消费者手中,此时本企业应通过媒体及网络向消费者公告需召回食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食品名称、批号、不合格原因等),以及食品召回的网点、途径,同时向消费者申明不要再使用该批次食品。 4.5.7. 仓库应停止发出与召回食品同次的库存食品,对这些食品做好隔离、封存和标识,等待处理。 4.5.8. 厂长应并立即停止生产该产品,并确保食品召回过程所须资金和资源的供应。 4.6. 召回食品的处理 4.6.1. 食品召回后,食品召回应急小组应对召回食品及相关库存食品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报告》的形式上报食品安全负责人批准。 4.6.2. 相关部门按《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报告》上的处理决定对召回食品及相关库存食品进行处理,包括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 4.6.3. 召回处理记录应真实记录在《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理记录》。 4.7. 纠正和完善 4.7.1. 食品召回完成后,食品安全负责人应组织食品召回应急小组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进行总结。 在总结中,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食品召回涉及的销售区域及食品种类、数量,召回食品的处理结果,召回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召回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不安全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总结的结论应上报厂长及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4.7.2. 品控部依据总结的结论向各部门发出《纠正预防措施单》,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4.7.3. 食品安全负责人应适时组织进行食品召回演习。 通知相关方的方式、召回工作的各项措施(包括食品追溯)、受影响食品的处置等应在实施演习时使有关人员掌握。 演习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将这些经验教训作出记录以便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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