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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心置腹】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工厂员工健康证】管理制度!
2026-01-21 16:01:1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厂员工健康管理,防止因员工健康问题导致的食品污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与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检验等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一线操作工、品控/质检人员、仓库管理员、设备维修人员、清洁工等),以及新入职、临时、兼职及实习生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上岗、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所有在岗人员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健康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 (HR) 负责: 在新员工招聘环节,明确告知健康证办理要求及流程。 负责核验新员工提交的健康证原件及有效性,并将复印件归档至员工档案。 建立全厂员工《健康证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健康证有效期信息。 提前30-60天向相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发出健康证到期续办通知。 第五条 生产部/各车间负责人 负责: 确保本部门员工100%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协助人力资源部督促到期员工及时办理新证。 对因健康原因需调离岗位的员工进行工作安排。 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 (QA/QC) 负责: 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健康证管理进行抽查审核。 参与制定员工健康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员工日常健康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员工本人 负责: 入职前按要求自费或按公司规定办理并提交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 关注本人健康证有效期,在到期前主动按要求完成续办并及时将新证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日常工作中如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皮肤伤口感染、黄疸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须立即主动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健康要求与检查项目 第八条 健康证明 员工必须持有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即“健康证”)。 第九条 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项目至少须包括: 常规内科检查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筛查 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筛查 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病筛查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筛查 第四章 健康证办理与归档流程 第十条 新员工办理流程 Offer环节告知:HR在发放录用通知书时,明确告知需办理健康证。 入职前办理:新员工在入职前一周内,自行前往指定或认可的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入职时提交:办理入职手续时,必须提交健康证原件供HR核验。HR核验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归入员工档案,原件归还员工。 无证或无效处理: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办理入职手续,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第十一条 在职员工续办流程 到期提醒:HR根据台账,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30-60天,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其直属主管。 预约办理:员工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安排时间在到期前完成新健康证的办理。 提交更新:员工取得新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新证提交至HR部门更新备案。 逾期处理:健康证过期仍未提交新证者,应立即暂停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调至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临时岗位,直至提交有效健康证为止。 第五章 日常健康监督与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晨检制度 生产车间应建立员工每日晨检制度(可由班组长或指定人员执行),检查内容包括: 询问身体状况:有无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等症状。 观察精神状态和可疑病症。 检查手部有无伤口、化脓、包扎情况(即使有包扎,也必须佩戴完整的防水敷料和手套)。 发现异常者,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并调离原岗位。 第十三条 主动报告义务 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三款所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主动报告上级主管,并及时就医。 第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 一经确认患有或疑似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员工必须立即离岗治疗。 待疾病痊愈后,需凭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质量管理部评估批准后,方可返岗工作。必要时,需重新办理健康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时办理或提交健康证,且未主动说明原因者,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隐瞒健康状况、提供虚假健康证明或明知自身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仍隐瞒不报、继续上岗者,一经发现,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予以立即辞退,并追究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如因疏于管理,导致部门内存在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情况,将纳入该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 本制度应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年度复训的必备内容,确保所有员工知悉并理解。 第十九条 记录保存 所有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及《健康证管理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该员工离职后两年。 第二十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来源:食品质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