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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心掏肺】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新版)

2026-01-23 16:43:16  点击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及其一般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生产特定食品,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商务条款

 

一、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1.1 甲方义务:甲方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2 乙方义务:乙方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中,须明确包含本次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具体品种。乙方应具备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报告义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

二、合作内容

2.1 甲方拟委托乙方代为加工生产产品(“代工产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加工生产代工产品。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生产周期等内容以甲方届时另行向乙方书面发出的订单为准,并最终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2.2 订单中约定的价款如无特别说明,均包含增值税、加工费、产品内外出厂检测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第二部分 委托生产内容

 

第一条 产品信息

1.1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产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

1.2 原料与包装采购提供信息:

1.2.1 产品相关所有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采取【  】类方式:

A)由乙方提供全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

B)由乙方提供部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

C)由甲方提供全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

1.2.2 产品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采取【  】类方式:

A)由乙方提供全部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B)由乙方提供部分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C)由甲方提供全部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1.3 其他约定:

1.3.1 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含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1.3.2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

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1.3.3 若订单无特别说明的,订单金额均为已包含由乙方提供的原辅材料的价格,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原辅材料费用。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原辅材料均为合格产品,若甲方订单对乙方提供的原辅材料的品牌、产地、剩余保质期、质量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乙方还应符合订单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原辅材料。

 
 

第二条 订单管理

2.1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或者邮件订单。乙方若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与甲方沟通。

2.2 如遇订单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订单的规定为准。

2.3 订单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或邮件确认后生效,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订单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形式委托或许可、转移、转让由任何第三方履行。

2.5 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需在乙方没有开始生产相应订单产品前以邮件或替他形式通知乙方。

2.6 乙方应满足甲方订单的需求,无故拒绝履行甲方发出的订单或未按订单送货的, 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拒绝订单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包括营业损失) ,乙方应继续赔偿。延迟交货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直接损失。

2.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交付产品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收货人发出书面或电话通知,以便收货人作出相应的收货准备。

2.8 乙方按甲方需求提供中试样品,试样通过后,乙方应将产品参数形成附件一产品规格书(以下简称规格书),规格书及整个生产流程经甲方评审合格后,严格按照规格书标准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后要给甲方提供大货样品,邮寄给甲方留样。

2.9 双方约定货物的运输以及费用承担采取【   】类方式:

A)甲方负责安排运输车辆,并承担货物运输的费用,乙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甲方安排的车辆上;

B)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运输和装卸费用。

2.10 乙方接到甲方的订单并转预付款日计算,  15 日交货(或以订单约定交货时间为准),乙方不得在无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延误交货。若遇到生产紧张、原材料短缺等情况乙方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甲方好提前做销售计划,重新制定生产周期以及生产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

2.11 包材使用损耗率为: 0.5% 以内,超出部分需要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月月底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供包材库存给甲方。

2.12 乙方生产的订单不得少于甲方下达订单数,订单超量数控制在总订单0.5% 之内。

第三条 生产控制及监督

3.1 生产范围限制: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对于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乙方不得将其中任何部分环节再行委托第三方生产。

3.2 生产记录:乙方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对原料采购、投料、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生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3.3 甲方监督权:甲方有权每年至少一次自行或者聘任第三方机构通过驻厂监督、定期巡查或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或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相关监督、检查记录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分别妥善保存。

第四条 质量管理和检验留样

4.1 过程监控与记录:乙方须对委托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双方约定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应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文件等。

4.2 质量问题处理:在生产过程中或产品出厂后发现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或已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发现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隔离、评估、返工、销毁等必要措施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 产品检验与留样: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

4.3.1 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留。

4.3.2 乙方出厂检验报告应真实、完整,并妥善保存,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行查验。

4.3.3 乙方应对每批次产品按规定进行留样,检验报告和留样数量及保存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留样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届满后至少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第五条 标签标识

5.1 合规性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5.2 审核与记录: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样稿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核记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保存。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5.3 委托信息标注:在标签的紧邻位置,应清晰标注委托方(甲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乙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第六条 验收条款

1、乙方交付产品时应提供订单、出厂检验报告、物流信息单等,乙方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时,甲方有权当场抽查产品的外包装、名称、数量、规格等外观条件是否符合订单的要求,外观条件符合订单要求的,甲方应安排收货。

2、甲方收货后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产品送至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若产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存在异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七条 售后服务条款

在产品保质期内及正常的存储条件下,若甲方或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者换货,乙方不得以食品已经甲方检验合格等理由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有其他补充协议按其执行。

 

第三部分 法律条款

 

第一条 知识产权

1、一方根据本合同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数据、设计图纸、企业标识、生产工艺、配方要求、技术要求、供应商信息及其他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能成为接收方的财产,且只能用于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它们不能被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上述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的提供不能解释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任何所有权或使用权赋予接收方。

2、所有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并由透露一方声明保密的信息,除非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由接受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用于本合同所述之目的之外的用途。

3、产品采用甲方的品牌标识及包装设计,产品完全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或许可他人生产带有甲方标识及设计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代工产品以外使用甲方标识及/或设计。

4、甲方应当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所使用的品牌享有合法权利(包括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并应当向乙方出具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提供相关商标的全部合法证明文件。若乙方因使用甲方授权商标侵犯他人权利,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代工产品;乙方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符合甲方要求并认可的代工产品,所有代工产品需完全执行《食品安全法》标准。

6、甲、乙双方须对上述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密,仅能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生产活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知信息。

第二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甲方违约:如因甲方原因(如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未及时支付款项、指示不当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变更,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见附录A《质量协议书》条款

3、若乙方未按照订单规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订单总金额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若乙方延迟交付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订单,乙方应返还甲方全部已付费用同时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按订单总额的200%支付。

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视情节严重性按历史订单金额累计总和最低5倍最高10倍计算,若违约赔偿金不足100万元按100万元计算;如果上述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追加赔偿甲方超过上述外的损失。

5、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若因一方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或本合同约定,导致所生产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该方为过错方。过错方应第一时间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并通知相关客户协助处理,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过错方全额追偿。

6、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乙方另行承担。

7、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部分 结算与付款方式

 

第一条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订单采用以下【  】类方式进行结算。

A) 按订单结算(有预付款)

预付款:甲方应于订单经双方盖章或者邮件确认后的 【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金额的 【   】%作为预付款,余款按实际发货量,发货前付清,同时乙方须5天内寄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甲方。

B) 按月结算

乙方应在每月的 【10 】日(如遇节假日应相应的顺延)将上月经甲方验收产品对应的订单、验收单、发票等交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月的全部款项。

第二条 账户信息

甲方税务信息:

名称:【       】

税号:【       】

地址:【       】

电话:【       】

银行账号:【      】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注:乙方如需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应提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或者财务章;若乙方未能提前通知甲方的,相应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其他条款

8.1 合同生效与有效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若双方无异议提出,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一个自然年。

8.2 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8.3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通知与送达: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的法律文书,均应按照本合同末页所列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8.5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委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A

质量协议书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同要求和本责任书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选择以下责任承担方式,并可以合并使用:

1.经济责任: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合同要求,给甲方或任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合作责任:乙方承担因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甲方被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而遭受一切品牌损失和名誉损失(包括针对甲方股东或法人的负面舆情);该名誉类等非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同批次订单金额的 100% 进行赔偿。

3.刑事责任:乙方行为触犯《刑法》134条、135 条、143 条、144 条、150 条等规定的,或乙方工厂对产品的农残药残检验合格而被外部抽检不合格,且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停止合作,待问题解决后,乙方将甲方损失补偿到位。

4.法律责任: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甲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122-126条之规定,提交监管部门落实责任。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责任追究补充说明如下

5.1 乙方违反诚信的质量问题:

5.1.1 供应商资质不全/资质造假的,资质证件过期失效、相关检测报告造假、过期未及时提供的。

5.1.2 工厂工厂生产环境和基础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1.3 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生产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产品。

5.1.4 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禁止违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或其它物质的产品,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新食品原料(如药食同源等)中有限量要求的。

5.1.5 使用时效、超出保质期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5.1.6 在生产中,私自更改原料来源或配方配比,或者将甲方配方于他人共享、生产。

5.1.7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执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示的生产厂家与实际生产厂家不符、生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商品名称不一致、生产许可证标识不符合国家要求、配料表未按照实际配料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标示/虚假标示、伪造/冒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夸大宣传、商标专利存在侵权、进口产品未标示中文标签/中外文标签内容不一致、使用无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条码、无标签等情形。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把乙方列入甲方供应商质量黑名单中,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将不再与乙方开展相关的合作。乙方为5.1.1条列举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暂停进货。乙方需在15日内补齐相关资质证明,逾期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落实对乙方按照每证10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2 乙方违反生产的质量问题:

5.2.1 产品未能清晰牢固地标明生产日期、工厂代码以及标注不真实。

5.2.2 产品净含量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2.3 产品颜色异常、外观瑕疵,包装破损、漏气胀包、封口不严等影响产品功能和使用。

5.2.4 产品发霉、腐败变质、生虫生蛆、污秽不洁、混有食安异物(玻璃、木刺、竹签等同源性硬质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5.2.5 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项目不全,以及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5.2.6 使用原料来源不明,或者索证、来货检测报告缺少或者不全,如畜类缺少检疫合格证,进口原料缺少进货报关单等。

5.2.7 非食安异物(纸片、木头、塑料、头发)投诉占总投诉的5%以上或3起及以上,按同批次计。

5.2.8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货、换货、客诉等不良反馈:

5.2.8.1 当消费者发起因工厂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对消费者的诉求,对于消费者需要进行追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为保证问题处理时效性,在乙方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可先垫付此类费用;当反馈量占订单中同批次产品量比例少于0.01%(含0.01%)时,乙方应每月10号向甲方支付垫付的赔款或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抵扣,按实际金额计算100%计算;

5.2.8.2 当消费者发起因工厂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对消费者的诉求,对于消费者需要进行追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为保证问题处理时效性,在乙方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可先垫付此类费用;当反馈量占订单中同批次产品量比例少于0.01%-0.05%时,乙方应每月10号向甲方支付垫付的赔款或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抵扣,按实际金额计算200%-500%计算;

5.2.8.3 当消费者发起因工厂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对消费者的诉求,对于消费者需要进行追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为保证问题处理时效性,在乙方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可先垫付此类费用;当反馈量占订单中同批次产品量比例大于0.05%时,乙方应每月10号向甲方支付垫付的赔款或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抵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全部订单,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未销售完毕的全部产品,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2.8.4 当反馈量占订单中同批次产品量比例达到或多于 0.1 %或出现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全部订单,并按历史订单金额累计总价的最低2倍,最高10倍赔偿甲方,如果10倍赔偿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2.8.5 当反馈量占订单中同批次产品量比例大于0.03%,甲方可要求乙方安排人员到甲方仓库进行全检。

5.2.9 乙方违反检验的质量问题:

5.2.9.1 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

5.2.9.2 甲方到货自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商品。

5.2.9.3 新闻媒体或涉及曝光网络机构认为的不合格商品。

5.2.9.4 乙方应遵守甲方本协议约定条款规定,若乙方不配合甲方监管,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5.2.9.5 乙方应遵守与甲方约定的其他要求。


注意: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由专业律师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来源:食品论坛网友(南风港)原创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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