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传经送宝】中国食品企业【登记常见问题】汇总!
2026-02-04 18:21:19 点击量:
问题1: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属于备案事项。对于备案事项,如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收到后应及时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者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获取备案后的信息。就备案事项,登记机关不出具备案通知书。 问题2:因继承取得股权的,继承的相关法律文书有哪些? 答:原则上是法律裁定书或公证文件,其他继承证明材料可结合问题48相关内容收取。 问题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转换如何提交材料? 答:按照《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办理登记业务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互相转化形式,按照拟设立的公司形式提交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问题4: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合并(分立)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合并(分立)公告材料? 答:若申请人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合并(分立)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合并(分立)公告材料。 问题5:前置许可证上的许可事项表述与总局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表述不一致的,如何填报经营范围?登记时是按总局经营范围表述还是按许可证上的表述? 答:前置许可事项和后置许可事项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均使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办理,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条件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除规范条目外,不再重复登记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已审批的具体内容,不再登记企业其他具体经营活动细节,减轻企业因经营活动调整而多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成本。 问题6:联络员、法定代表人等手机号码怎么变更? 答:在人员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的手机号码更新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可在其他登记业务中办理电话变更。 问题7:规范要求“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那么中外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也可以代理人确认即可? 答:中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以由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外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经公证认证后,可以由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问题8: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若翻译单位非营业性机构或者是具有翻译资质的自然人如何提交材料? 答: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向登记机关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单位可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也可提交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取代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来自:雁塔政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