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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心置腹】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食品监管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6-02-09 18:07:26 点击量: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各级食品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化的抽样检测程序,对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多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科学评估与监控。在制度设计层面,监督抽检工作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框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辖区特点制订年度抽检计划,采用“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对象,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监督抽检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作用
1.1 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监督抽检工作采取随机取样原则,确保检测范围全面覆盖各类待上市流通的食品产品。这种不预先通知的抽检方式具有显著威慑作用,能够在行业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有效抑制潜在违规操作,从而促进食品市场秩序的整体优化。监督抽检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不确定性。检测对象既包括大规模生产企业,也涉及中小型食品加工商,甚至涵盖流通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这种全覆盖、无差别的抽检模式,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面临同等监管压力,不得不主动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长期来看,该监管模式有助于优化行业竞争环境,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引导资源向合规优质企业集中,最终推动食品产业朝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2 助力食品监管决策
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中,实施科学规范的监督抽检可精准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这一系统性工作能够全面掌握各类食品的安全状况,深入剖析潜在风险成因,为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提供可靠依据。在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监督抽检产生的海量数据蕴含重要的监管价值。这些系统采集的信息不仅包含各类食品的基本属性,还详细记录了产品的流通渠道、加工方法及各项质量指标的检测结果。监管部门通过整合分析这些基础数据,能够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现状,识别潜在风险点,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实时监测和智能分析抽检数据,可建立更加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某项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时,系统能自动触发预警,提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调查。这种前瞻性的风险防控模式,改变了传统被动应对的监管方式,大幅提高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效率。监管部门在开展抽检工作时,需要依据食品分类特征及潜在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与技术手段,以获取准确抽检结果,为监管决策提供更多参考依据。
1.3 保障公众知情权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抽检结果的定期公开至关重要。监管部门在完成各类食品抽样检测后,会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详细检测数据。这种信息公开机制不仅体现了行政透明原则,还为公众提供了权威的食品安全指引。监管部门通过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可为消费者搭建可靠的信息获取平台。公众可清晰了解市场上各类食品的质量状况。这种透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人们能够基于真实数据进行理性消费。同时,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结果展现了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强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存在的问题
2.1 抽检覆盖面不足
①从被抽检主体来看,监管部门往往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大型食品生产商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品牌产品。相比之下,数量庞大的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及分散的地方食品作坊却较少受到监管关注。这种不均衡的抽检策略导致这些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无形中增加了整体食品安全风险系数。②就抽检食品种类而言,目前监督重点明显偏向消费量较大的常规食品品类,如肉制品、乳品及各类饮料等。然而,对于调味料、坚果炒货等相对小众但同样关系消费者健康的食品类别,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这种品类选择上的失衡状态,使得部分食品领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充分排查和有效控制。
2.2 抽检标准不统一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是执行过程中标准不统一。这一现象主要体现为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对同类食品采用的检验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而言,部分地区监管部门选择参照地方性标准开展抽检工作,另一些地区则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体系进行检测评估。这种标准采用上的不一致性,直接影响了监督抽检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公平性。从实际影响来看,标准差异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同类食品在不同区域可能获得不一致的质量评价。例如,某种食品在采用地方标准的地区检测合格,但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地区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这种情况不仅让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判断产生困惑,而且使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面临标准适用难题。从长远看,这种标准不统一的状况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影响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3 抽检结果处理不合理
①抽检结果信息反馈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性问题。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完成抽样检测后,未能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导致检测数据难以及时送达相关生产企业或主管单位。这种信息传递延误问题使企业错失最佳整改时机,不仅延长了风险食品在市场流通的时间,而且增加了消费者接触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从实际效果来看,反馈机制的缺失严重削弱了监督抽检应有的预警和纠错功能。②抽检处理结果的公开公正性存在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对同类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而采取差别化处罚的现象。这种处理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公信力,而且在客观上造成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择性执法现象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产生侥幸心理,降低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动性。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改进对策
3.1 扩大抽检覆盖面
①在抽检对象选择上,监管部门应在保持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知名品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新兴品牌的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覆盖面,不仅能更全面地发现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还能有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食品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②就抽检品种而言,建议采取“重点突出、全面覆盖”的策略,既要继续保持对肉制品、乳制品等大宗消费食品的严格检测,又要适时将新兴食品品类和消费者重点关注的产品纳入常规抽检范围。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食品,如预制菜、代餐食品等,应建立专门的检测标准和抽检机制。③抽检计划的制订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监管部门需要密切跟踪市场变化趋势,及时掌握消费者需求动向,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地调整抽检重点和频次。建立抽检品种动态清单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抽检工作始终与市场发展同步,真实反映食品安全现状。同时,建议搭建抽检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分析研判历史检测数据,为抽检计划优化提供数据支撑。
3.2 统一抽检标准
在标准内容设置上,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环节,既要包含食品原料、加工过程、成品等全链条质量要求,也要详细规定各类食品的理化特性、微生物限量、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指标。同时,应配套制定标准化的检测操作规程,明确取样方法、检测流程、结果判定等技术细节,确保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商机制。召开专家论证会、行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在保持基本原则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此外,应建立标准体系动态更新机制,建议每3~5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变化、检测技术进步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对于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的标准缺失问题,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补充制定相关标准。只有持续优化完善,抽检标准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适用性,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 优化抽检结果处理
①构建标准化的结果反馈工作流程。监管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检测报告出具到结果反馈的全过程操作规范,包括信息传递时限、责任主体、反馈方式等具体要求。建议在各级市场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专门负责抽检信息的收集、核实与发布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发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电子化采集、智能化分析和自动化推送。借助数字化手段,将抽检结果第一时间推送至相关企业,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元化渠道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②抽检结果处理要坚守依法行政原则。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置措施。对于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同时,要完善企业申诉机制,建立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复核委员会,通过复检或专业评审等方式,确保处理决定客观公正。
此外,需要积极建立抽检结果应用长效机制,将抽检数据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抽检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为完善监管政策提供参考。构建“检测—反馈—处置—改进”的闭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