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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成败】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委托生产控制要点】详解!
2026-02-26 17:43:02 点击量:
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2月1日实施。 托生产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挑战。委托方如何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有效管控受托方生产过程,是保障最终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 2026年2月10日,食品伙伴网在第三十七期 “质量行” 线上公益直播课中,简要介绍如何对受委托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检查。让企业建立清晰、可落地的委托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合规、高效的委托质量控制。 本次培训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收获了网友的热烈反馈与积极互动。现将课程收集到的核心问题整理并解答如下: 1、保健食品只是使用了贴牌的商标从保健食品委托方应该是证书持有人这条来说就不会是委托生产了吧? 是的。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只是使用了贴牌的商标不属于委托生产 2、商标授权后要看是谁销售了,受托方自己销售不算委托生产,但是商标持有者授权后又销售了,也算委托生产 要看商标持有者和生产方签订合同内容体现最终产品所有权,如果属于商标持有者,且最终完成交付,那么属于委托生产。 3、委托加工合同和委托生产报告是一个东西,这个委托生产报告需要有哪些资料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4、标签上受托方不用标联系方式吗? 可以不用标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5、保健食品中的“商标授权”生产时,批文属A,商标属B,由B销售,这一条讲的标识不对,A是批文持有者,那A就是委托方,B属于经销商 需要看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关系。 1. 批文属A,如果A和生产方签订合同内容体现最终产品所有权属于A,且生产方将最终的产品也交付给了A,那么A属于委托方,标签标注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标注。如果产品最终所有权不属于A,且产品最终没有交付给A,那么A不是委托方,不属于委托生产的情形。 2. 商标属B,由B销售,如果B和生产方签订的只是产品销售合同,那么B属于经销商。B没有批文,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主体。 3. 法律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6、驻厂一定要有明确的信息吗? 要有。 监管部门监督委托生产行为时,做为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的证据,避免被监管部门认定未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委托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 7、A公司只有饮料的生产许可证,能不能委托具有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B公司,生产肉制品的产品 可以 A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B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 8、特许经营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9、如果委托生产有机产品生产,委托方需要什么资质 委托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以及有机产品认证。 10、个人能进行委托生产吗 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才可以委托 11、A授权给B使用商标,B没有生产资质,B让自己的子公司C生产,C具有生产资质,这里的委托商应该是谁? 看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关系。 1. 如果A和C签订合同内容体现最终产品所有权属于A,且C将最终的产品也交付给了A,那么A属于委托方。 2. 如果B和C签订合同内容体现最终产品所有权属于B,且C将最终的产品也交付给了B,那么B属于委托方。 12、贴牌的需要标品牌方的信息吗 关键在于“品牌方是否为产品安全责任主体”。 若授权方仅收取商标费,不参与品控、不对外销售,则产品责任由被授权方承担,不属于《办法》规范的委托关系,可以不用标识,否则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行标识。
来源:食品伙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