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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在新规下,这些食品命名“文字游戏”将被处罚及下架!
2026-04-24 19:26:17 点击量:
白桃乌龙茶”因实际不含白桃成分遭处罚, “酸酸乳”不知是“酸乳”还是“饮料”? “牛肉丸”主要成分却为“猪肉”?等等…… 这一系列食品名称命名问题揭示其合规重要性。 2025 年 3 月新公布的《 GB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普通食品命名提出更严格的规范体系。 本文将结合新规要求,从以下 5 个维度深入了解普通食品的命名要求。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选用国标,行标,地标或规章规定中公告的名称。 使用不易误解或不混淆的名称。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 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特别提醒企业,作为消费者认知产品的首要信息载体,食品名称既要精准传达产品核心特性与原料构成,也需严守规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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