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收藏】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下】
2026-05-11 17:23:06 点击量:
答:1.直接检测: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可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国内外公认的其他方法。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库),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可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答: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答: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宜建立在多次检测基础上。受到原料来源、部位、加工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会一定程度地产生营养成分含量波动或不稳定性,因此在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营养成分可能变化进行多批次样品采集以确保样品代表性,通过多批次检测评估出营养成分分布范围,保证标示值的可靠性。
答: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值的准确性。当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出现偏差时,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测量不确定性、计算和检测偏差等,做出合理的评定和恰当的标示。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确定标示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5.营养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是判断食品营养成分实际含量与标示值是否一致的指标,如果实际含量超过允许误差,可提示标示值不合理或不确切。对于产品质量的合格判定,还要结合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营养质量要求,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如《灭菌乳》(GB 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g/100g,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g/100g。
第二步:可从供应商或中国食物成分表/库中收集各类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信息,并记录每个营养数据的来源。
第三步:通过上述原辅材料的营养成分数据,计算产品A的每种营养成分数据和能量值,并结合能量及各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数值进行修约。
第四步:根据修约后的能量、营养成分数值和营养素参考值,计算NRV%,并根据包装面积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当形式的营养成分表。
答: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声称必须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
答: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附录C中表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答:本标准附录C中表C.1的脚注中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答:按照附录C.1要求执行。例如,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每100g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420kJ的含量≥10%NRV)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答: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即核查含量标示值是否符合标准中含量声称的要求;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需核查标示值是否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答: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当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但对营养成分需要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时,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因此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答: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答:指与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进行比较,对其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录C中表C.2。
答: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方便确定参考食品,其可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2.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类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答: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特性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对比参考食品的含量进行声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答: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首先可以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的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答: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指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作用声称。
本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含有钙”、“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作用声称用语。
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
答: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使用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作用声称用语。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作用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可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答:当α-亚麻酸含量或者DHA、EPA总和符合标准附录C的声称条件时,可声称“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富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等;当α-亚麻酸含量符合声称条件时,可对其进行作用声称“α-亚麻酸是人体必需脂肪酸”。
答: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示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原则如下:1. 食品的营养素含量不稳定;2.包装面积小,不足以满足标示营养标签内容;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示营养标签:1.企业自愿选择标示营养标签;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答: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如生肉、生鱼、生鲜蛋、鲜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粮食籽粒,是指粮谷类食品的籽粒,属于初级农产品中未加工的生鲜产品,如玉米籽粒等。
但是,添加了盐等调味品的预包装食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咸鸭蛋、虾丸等。
3.关于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
答:经切割、碾磨、粉碎等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它配料,未经精细加工明显改变营养组成的干制品类,且原料为单一来源的,如谷物和杂粮、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干制菌藻类等,也属于豁免的范围。
答: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茶叶(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也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答:酒精度>0.5%vol的饮料酒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6.关于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蜂蜜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答: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标签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答: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根据“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的预包装食品”执行,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答: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8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原则下,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答: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高不得大于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答: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随意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答: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答: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答:营养标签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答: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产品中含有低聚果糖的产品,是否适用于该方法?
答:产品中含有低聚果糖不会对本方法的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添加了低聚果糖的产品测得数值偏高,需要考虑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干扰,或是实验中所用酶和试剂本身是否带入干扰。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酶重量法检测调制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出现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有差异,是什么原因?
答:当使用酶重量法检测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对于某些特定食品基质,如添加了某些稳定剂或采用包埋技术的产品,可能有胶体残留物附着于容器的现象,导致测定结果不准确。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液相色谱法检测含乳糖产品中的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S)时,按标准规定积分方式分析,检测结果偏高,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当使用液相色谱法检测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S)时,乳糖出峰时间在蔗果三糖和D-麦芽糖中间,可能干扰切峰,无法准确界定待测组分保留时间区间,造成测定结果的偏差。关于消除乳糖干扰问题,建议参考AOAC方法,采用酶解手段排除干扰。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膳食纤维存在不同的表述形式,包括“膳食纤维”“膳食纤维(以单体计或多个单体计)”或直接以单体的名称表述,检测方法应如何选择?
答:关于膳食纤维存在不同表述形式,如何选择检验方法标准的问题,建议以“膳食纤维”标示时,采用“总膳食纤维”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以“膳食纤维(以单体计或多个单体计)”标示时可根据标示的单体采用相应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测定。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GB 5009.299-2024) 是否适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
答: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GB 5009.299-2024)不适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中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测定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含量,是否样品测试前均需要开展附录A的测试?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附录A其他低聚还原性物质鉴别方法是用于确认是否有其他低聚还原性物质,如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木糖、聚葡萄糖等的干扰,作为资料性附录,根据需求,选择使用。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是否每个样品测试时都需要做附录D的液相色谱-质谱确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时间段方法?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 5009.289-2023)中附录D液相色谱-质谱法是确定不同聚合度糖保留时间段的方法,液相色谱通过不同聚合度的糖按照分子量大小出峰时间不同进行分离,质谱测定时按分子离子数提取离子流图,按分子量大小呈现一簇一簇的色谱峰,可以达到按分子量区分时间段的效果,是为保证方法标准的准确可靠,作为资料性附录,根据需求,选择使用。
8.在测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营养素时,针对冲调后食用的粉状样品,为保证样品的均匀性,能否在必要时加入适量水复溶后再进行检测?
答:在测定特殊食品中的某些微量营养素时,为保证检测结果可靠,对于冲调后食用的粉状样品进行检测时,在不改变后续样品处理方法的前提下可加入适量水复溶,混合均匀后再按照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称样量取相应体积或质量的复溶样品进行检测。对于样品前处理步骤粉状样品直接用有机溶剂提取等相关条件时,建议不采取复溶操作。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3-2025)中,若采用大肠菌群计数测试片计数乳及乳制品中大肠菌群,培养温度应如何选择?
答:根据标准中9.2.2条款“对于乳及乳制品,应置于30 ℃±1 ℃培养18 h~24 h。”采用大肠菌群计数测试片计数乳及乳制品中大肠菌群也应置于30 ℃±1 ℃培养18 h~24 h。
10.纸盒类包装的乳制品进行微生物检测时,取样步骤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食品微生物检验,一般要求“无菌操作”。由于某些包装,例如复合多层纸盒类包装在检测中可能带入微生物污染,测定这类包装食品样品中微生物时,建议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袋/盒口进行消毒,并采用无菌吸管、移液器或灭菌勺等取样,不建议使用倾倒方式,避免样品污染。
1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使用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物质的要求是什么?
答: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添加低聚半乳糖等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的规定。
答: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 25596-2025)附录中规定了可用于相应产品中的氨基酸名单及化合物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中规定了氨基酸的化学名称、分子式等具体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在添加氨基酸时,其氨基酸种类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其质量规格应符合上述公告和/或相应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GB 10767-2021中未对氨基酸做出相应规定,因此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应添加氨基酸。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中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是什么?
答: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规定了对果糖和蔗糖的要求。标准中要求,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浆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为主要碳水化合物来源。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中关于同一产品类别适用于两种及以上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时,该如何标识产品的适用人群?
答:标准附录A表A.1 中,部分产品类别适用于两种及以上特殊医学状况人群,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其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为“食物蛋白过敏婴儿、胃肠功能障碍婴儿”。上述类别的产品可在标签中标示全部特殊医学状况人群,也可根据自身配方特点选择性标识。
5.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中“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
答:母乳中碳水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乳糖,GB 10765-2021和GB 10766-2021中明确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当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对乳糖无特殊要求时,其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来源也应首选乳糖。
考虑不同医学状况婴儿对于营养素的不同需求。标准中明确了几种必须或者可以“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的产品类别,如适用于乳糖不耐受婴儿的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当其他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配方食品也需进行乳糖替代时,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GB 24154-2015)
1.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在运动营养食品中如何使用和标识?
答: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可作为原料应用于运动营养食品,其使用应符合GB 24154-2015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该成分在产品标签标示应符合GB 13432规定。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标准1号修改单规定,对于特别添加钠营养素的运动营养食品,钠含量(以每日计)应达到700-1600mg。如不以提高产品中钠含量为主要目的,如使用柠檬酸钠做为酸度调节剂,则不属于特别添加钠营养素,对于此类产品中的钠下限不做要求。
答: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使用等应符合GB 24154-2015的有关规定。GB 24154-2015未对运动营养食品的剂型作限制性规定,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公告的规定。
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FDA食安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