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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整理】丨中国食品标签【总有坑】?业内人再次拆解高频易错难题!
2026-05-11 17:43:54 点击量:
随着新版食品标签标示相关的标准法规发布,食品标签合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签标示与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针对交流会上企业普遍关注的标签标示问题,本网进行了梳理与汇总,供参考。 问: 1、产地:地理标志产品“太平猴魁茶”,执行标准是GB/T19698,标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太平县) 现辖行政区域,GB 7718要求标注到地级市即可;若委托方为北京市企业,受委托方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企业,产品标签上产地是否需要体现区县? 答: 可以不体现区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2 条款规定“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产地的具体标示要求。执行标准中对于标示有特殊规定的,还应该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是在 GB/T 19698-2008 中标签部分,没有要求产地必须标示区县。 问: 2、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标注地理标志,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审查认定、撤销、变更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问: 3、礼盒正面属性名称字高是否要大于新创名称、商标名称?标签中引导词食品名称是否可用产品名称替代? 答: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4.2.2条款规定“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当新创名称、商标名称会产生误导时,属性名称字高应该大于新创名称和商标名称字高。 礼盒正面的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不得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标签中引导词食品名称可以用产品名称替代。 问: 4、食品标签的生产单位地址是否可以标注SC 证上的住所地址,SC证上生产地址为多个时,是否可选其一?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生产地址有多个时,生产地址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标示。
问:
5、产品名称‘原料(地理标志名)+属性名’,比如‘丹东草莓汤圆’,在原料草莓就是丹东草莓的前提下,‘丹东草莓’为地理标志名称且一般也会有相应的商标,‘丹东草莓’是否有侵权风险?
答:
会有侵权的可能性,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丹东草莓”属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问:
6、条码尺寸是否严格按GB 12904,位置是否有强制要求?
答:
尺寸:《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第6.1条明确规定了放大系数为1.0时的条码符号设计尺寸,表7则列出了不同放大系数对应的条码符号主要尺寸对照表。企业印制条形码时,可参照该标准规定的尺寸执行。
位置:关于条形码在包装上的位置,目前无强制要求。但《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要求》(GB/T 14257-2025)针对不同包装类型产品,列举了条码符号的首选位置及其他可选位置与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类型自主选择合适的放置位置。
问:
7、标签英文字符高度是否需要符合GB 7718和标识管理办法,行高/单个字高?
答: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事项可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外文,但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中文字号。《办法》中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高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外文字高不大于对应中文字高即可。
问:
8、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信息文字字号,可不可以?
答:
营养成分表作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识内容,需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强制标示事项的文字字高要求。该《办法》未对营养成分表与标签其他信息的文字字高进行比对限制,因此,只要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和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均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是允许的。
问:
9、产品是普洱茶,标签贴在罐子底部,罐身处是否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至见具体哪个位置?
答:
对于罐装包装的产品,建议将罐身作为主要展示版面;若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均标示在罐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标注在罐子底部,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罐底部”等信息,同时应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
问:
10、GB 7718-2025中未明确要求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到期日期引导词,且附录A中A.2.2示例明确日期可以仅有数字。在产品主要展示版面独立区域按照A.2.2标示两个日期或者两个日期隔行标示,整体标签不再体现日期引导词,是否合规?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清晰醒目、描述准确。若仅在独立区域标注两个日期,可能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解为批号或其他类型的日期信息。因此,建议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前添加引导词,以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
问:
11、按新规100号令“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打码位必须是画框和设色块二选其一吗?如打码打包装背面,背面底色为通色,特意留一块区域打码,不特意画框或设色块可否?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需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进行具体标注,且应采用白底黑字等对比鲜明的形式,确保清晰可识读。该办法未强制要求通过画框或设色块的方式标注,应确保独立区域且对比明显。
问:
12、委托方和受托方标签信息的排序,受托方在前可否?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且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标注顺序,《办法》未作明确要求,因此受托方在前的标注方式亦符合要求。
问:
13、结合新规,包装标签上‘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是否必须?
答:
GB 7718-2025明确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项目中不包含“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但要求标签所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具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描述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合格”二字并非强制性标示内容。因此,包装标签上的“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并非强制标示内容。
以上解答仅代表作者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问答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