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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关于受托方的标注咨询
2026-06-23 18:30:02 点击量:
领导,你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100号令 第十七条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我想咨询一下 受托方实质上也是生产商,请问标签上可以用“生产商”替代“受托方”, "委托商、生产商" 是否也能表明其委托关系?望领导回复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2027年3月16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6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对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前缀标注要求,与100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完全一致。违反上述标注要求,适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不得使用“委托商、生产商”标注委托生产关系,不能以“生产商”替代法定词汇“受托方”,该标注形式违反规章强制性标注要求。法条中“等字样”仅允许语义等同、可直观体现委托代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词汇;“生产商”仅描述生产行为,无法体现委托代工法律关系,不在法条许可替换范围内。受托方虽为实际加工主体,但在委托生产场景下,规章明确其法定标注身份为受托方,二者标注身份不得混同替换。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文章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