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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关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字符高度咨询

2026-06-26 18:43:50  点击量:

领导,您好,根据100号令第十三条提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3.0 毫米,现有个问题咨询,如果喷码的日期中已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字样,如:“生产日期:2026年**月**日 /保质期至:2027年**月**日”已经高于3mm,请问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喷码处”是否可以不高于3mm?日期前是否强制标识引导语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7.1及市场监管总局官方配套问答,一是关于指引文字字号: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3.0 毫米(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 平方厘米为2.0毫米)的强制字号要求,约束对象仅为喷码独立区域内的日期数字,喷码处配套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至”引导文字无强制3.0毫米要求;主版面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 * 喷码处”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查找指引用语,规章未强制该指引文字达到3.0毫米,仅需满足对应包装面积通用强制文字最低字高(基础1.8mm,面积>150cm²≥2.0mm,面积>400cm²≥2.5mm)即可合规。本案喷码区域日期数字字高已达标,主版面指引文字无需执行3.0毫米字号要求。 二是关于日期引导语是否强制:依据 GB 7718-2025 4.7.1 及附录A示例,标准仅要求按年、月、日顺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未强制要求日期数字前必须搭配“生产日期、保质期至” 引导语;实务层面建议标注引导语,避免消费者混淆日期类型,降低标签瑕疵风险。 三是合规底线补充:依据100号令第十四条,主版面指引文字需清晰明显、描述准确,便于消费者快速定位喷码日期区域,不得模糊、遮挡。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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