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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珍贵】中国食品委托生产合规手册(2026版)
2026-08-07 19:33:04 点击量:
编制说明 本手册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编制,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 本手册定位为企业实务工具书:不是法规条文摘抄,而是"拿来就能用"的操作指南——覆盖委托生产全生命周期,配套审核清单、记录表单、流程工具与合同模板,可直接用于企业自查、审核、培训与日常实务。 如何使用本手册 适用对象 建议重点阅读 配套工具 委托方(品牌方/贸易商/商超) 模块一、二、三、四、六、七、八、十 附录A合同、附录B报告、附录D自查表 受托方(生产方/工厂) 模块二、三、五、六、七、八、九、十 附录A合同、附录B报告、附录E自查表 合规/质量负责人 全部模块 附录F审核清单汇总、附录G依据清单 培训讲师 模块一(基础认知) 附录C判定流程图 重要时效提示: 本手册核心依据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在2026年12月1日前已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委托生产合同,应据此自查补正,确保施行后合规衔接。标签标识还需关注GB 7718-2025、GB 28050-2025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按其规定执行。 模块一:基础认知与关系界定 本模块要点 准确理解"食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定义与三要素; 区分委托生产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边界; 掌握8类常见情形的判定口径; 明确多重委托的认定与责任链条; 厘清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划分原则。 一、什么是食品委托生产(定义与三要素)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该定义包含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产品技术要求(配方、工艺、执行标准)、原辅料供应要求(谁提供、什么规格)、发货交付要求(何时、何地、多少量)。 2.从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既可以是"从原料到成品"的全流程生产,也可以是其中部分环节(如仅代工分装、仅代工某一工序)。 3.交付所生产的食品——受托方将生产出的食品交付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外销售(或按约定处置)。 实务口径:OEM(代工生产,委托方提供设计/品牌,受托方按单生产)与ODM(原始设计制造,受托方提供设计+生产,委托方贴牌)均属于委托生产,均应适用本办法。判断标准不是"谁出设计",而是"是否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并交付"。 二、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区别(边界判定) 不少企业试图用"商标许可""品牌授权""特许经营"等名义掩盖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以规避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办法明确:不得以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规避委托生产责任(俗称"假授权真委托"). 三类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委托方是否"参与生产经营并取得产品所有权": 维度 委托生产 仅商标授权 仅联名/联名款 委托方是否提出产品技术要求 是(配方/工艺/标准) 否 否(不涉及配方/交付约定) 委托方是否取得产品所有权 是(受托方交付后归委托方) 否(授权方不取得所有权) 否 是否按委托方要求生产交付 是 否(被授权方自主生产销售) 否 是否构成委托生产 — 否 否 责任形态 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责 按商标许可关系处理 按各自销售行为负责 核心判定口诀:"出要求 + 出钱拿货(取得所有权)+ 受托方代生产"= 委托生产;仅仅授权商标、不参与产品设计、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委托生产。 三、8类常见情形判定表 序号 情形 是否委托生产 判定依据/说明 1 商超/流通企业自有品牌(PB)定制预包装食品 是 典型OEM,委托方提出要求并取得所有权 2 食品经营者定制预包装食品 是 无论经营者是否另有生产许可,均属委托生产 3 集团内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生产(有统一管理制度) 否(可界定为非委托) 同一集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统一追溯,可不按委托生产界定 4 多重委托(A→B→C,每层均按委托要求生产交付) 是(每层均构成) 每一层都符合三要素,须逐层签订并报告 5 仅商标授权(不参与设计、不取得所有权) 否 属商标许可,非委托生产 6 仅联名款(不涉及配方/交付约定) 否 联名不等于委托 7 专供特定企业的原辅料/半成品(不面向其他客户) 否 属正常供货关系,受托方未"按委托要求代生产并交付成品" 8 辐照加工等环节外包、集团内仅标示不同生产地址 否 属单一生产者的工序外包或地址标注,不构成委托生产 警示:如实质符合三要素却被包装成"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监管将以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委托生产,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多重委托的认定 多重委托指委托生产链条上出现两级及以上受托环节(如:A委托B生产,B又将其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委托C)。每一层关系只要符合"按委托方要求生产+交付"三要素,即各自构成委托生产,须: 逐层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逐层相互查验资质; 逐层履行报告义务(向各自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标签上须同时标注委托方(A)与全部受托方(B、C)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详见模块七)。 五、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划分原则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即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的最终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召回、赔偿、对外责任)。 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即对"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行为负责。 一句话记忆:"委托方担总责,受托方担行为责;对外委托方是第一责任人,对内可依据合同追偿。"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委托方适用) 已对照"三要素"确认业务实质属于委托生产 已厘清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法律边界,不存在"假授权真委托" 集团内情形已确认是否适用"统一管理"豁免 多重委托已逐层识别并逐层管理 已明确本企业在关系中为"委托方"或"受托方"角色 已向管理层宣贯"委托方承担食品安全总责"原则 模块二:资质与能力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资质要求; 双方资质查验的清单与动作; 资质档案"一企一档"的盒式管理。 一、委托方资质要求 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体要求: 1.有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如本身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委托业务。 2.纯贸易公司/品牌方(自身不从事生产):只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作为委托方(前提是委托生产的是预包装食品)。 3.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委托方应拥有或能调动对受托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专业力量(人员、制度、检测资源)。 4.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建立相关制度、履行报告与召回义务等。 注意:委托方自身许可类别是否与委托生产食品类别一致,关系到人员配备(见模块三)。但资质门槛本身是"有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二、受托方资质要求 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 1.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与品种明细须覆盖受托生产食品——这是硬性红线。受托方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必须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超明细生产即属无证/超范围生产。 2.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场地、设备、工艺、人员能满足受托品种的生产。 3.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质量管控、检验、追溯体系健全。 实务提示:委托方在选定时,必须索取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逐项核对"类别+品种明细"是否包含拟委托产品。仅凭"有证"不够,必须看明细。 三、资质查验清单(双方互查) 委托方查验受托方(受托方须提供) 序号 查验项目 查验动作 结果 1 营业执照 核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核对类别、品种明细是否涵盖受托产品;核对有效期 □ 3 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逐项比对委托产品与明细条目 □ 4 生产能力证明 现场或资料核查设备、产能、工艺匹配性 □ 5 检验能力 核查出厂检验项目能否自检或已签约第三方 □ 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如HACCP、ISO22000等(加分项,非强制) □ 7 近一年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记录 查询公开信息或要求声明 □ 受托方查验委托方(委托方须提供) 序号 查验项目 查验动作 结果 1 营业执照 核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或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 核对许可/备案范围与委托产品匹配 □ 3 产品执行标准/注册备案凭证(如特殊食品) 核查委托方是否持有产品权属或标准权属 □ 4 委托方主体资格与责任能力声明 确认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四、资质档案盒管理(一企一档) 建议双方为每一合作相对方建立"资质档案盒",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质查验记录表(含查验人、日期、结论); 资质有效期台账(设置到期预警,提前30日提醒复核); 年度复核记录。 保存要求:资质档案随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更新,关系终止后按模块九保存期限要求留存。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受托方许可证类别+品种明细涵盖受托产品(已逐项核对) 双方已完成首次资质互查并留记录 已建立"一企一档"资质档案盒 已设置资质有效期预警机制 每年至少一次资质复核 模块三:制度与人员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须建立执行的制度清单(逐条展开);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与职责; 培训与监督抽考要求。 一、委托方应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序号 制度名称 核心内容要点 1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围绕委托产品开展日常管控、周期排查、月度调度 2 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准入、年度复核、动态评估 3 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报告、变更、终止全流程管理 4 原辅料控制制度 谁提供、谁负责,进货查验与监督 5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标签合规审核(见模块七) 6 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内容/方式/频次(见模块六) 7 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定期评估受托方食品安全状况 8 抽样检验制度 委托方查验+自行/第三方抽检 9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召回启动、通知、处置、记录 二、受托方应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序号 制度名称 核心内容要点 1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覆盖受托生产全过程 2 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准入核查委托方资质 3 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与报告 4 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制度 无论谁提供均须进货查验并记录 5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标签合规审核 6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7 出厂检验和留样制度 按规定出厂检验、留样 8 交付管理制度 按合同约定交付 9 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仓储与物流合规 10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自查并改进 11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配合委托方召回、处置不合格品 三、人员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委托方、受托方均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达到规模/条件要求时)和食品安全员; 应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相关人员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别要求:委托方若自身许可类别与委托生产类别不一致(例如贸易公司委托生产乳制品),须增配熟悉该类别食品生产的人员,确保具备实质监督能力。 职责模板要点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节选):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 组织受托方(委托方总监)或生产过程(受托方总监)的监督检查; 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状况;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食品安全员守则(节选): 每日开展管控检查并记录; 对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建立并维护相关记录档案。 四、培训与监督抽考 项目 要求 培训对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关键岗位人员 培训内容 法规标准、委托生产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培训频次 每年不少于____次,新上岗先培训后上岗 考核 培训后考核,留存试卷/成绩 监督抽考 配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总监、员的监督抽考 提示:委托方监督人员(含增配的熟悉类别人员)也应纳入培训与能力确认,保留能力确认记录。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9项制度、受托方11项制度均已成文发布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如达规模)和食品安全员 已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委托方跨类别委托已增配熟悉该类别人员 人员培训与考核记录完整 制度每年评审更新 模块四:合同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生产合同的8类必备条款; 完整可填写的合同模板(见附录A); 报告义务与参考样式(见附录B); 合同台账管理。 一、合同必备条款表(113号令下8个必备条款) 依据总局令第113号及相关要求,委托生产合同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序号 必备条款 要点说明 1 委托方与受托方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许可证/备案号、联系人 2 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规则 明确标的 3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执行标准、配方、工艺关键参数) 受托方按此生产 4 原辅料提供方及质量要求、进货查验责任 谁提供谁负责,受托方必查验 5 食品标识标注要求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及标注方式(模块七) 6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模块六核心 7 交付与验收、出厂检验及委托方查验要求 模块八 8 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合格品与召回处置、争议解决 责任清晰、可操作 合同还宜补充:知识产权与保密、费用结算、保密与数据、合同期限与变更/终止、档案保存等商务条款。 二、报告义务(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均须报告) 依据办法: 1.签订报告: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其所在地、受托方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报告。 2.变更报告:合同变更(增加产品、延长期限等)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报告。 3.终止/异常报告:合同终止,或一方许可证被撤销/吊销,亦须报告。 4.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报告。 报告主体:双方各自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两地各报),不是只报一方。 三、合同台账管理 建议建立《委托生产合同台账》,字段如下: 合同编号 受托方 产品 签订日期 报告日期 到期日 变更记录 状态 ________ ______ ____ ______ ________ ______ ______ □履行中/□已终止 台账应与资质档案、报告回执、监督记录关联,便于追溯。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合同已包含8类必备条款 合同已使用附录A模板或经法务合规审核 双方已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合同变更/终止已及时补充报告 已建立合同台账并动态更新 合同正本与报告回执已归档 模块五:原辅料与供应商管理 本模块要点 原辅料"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受托方进货查验的强制义务与禁止情形; 供应商审核要点。 一、控制要求(谁提供,谁负责) 无论原辅料由委托方提供还是受托方提供,均遵循: 提供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方均须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原辅料不得采购、不得使用; 委托方对自行提供的原辅料负责,并对受托方提供的原辅料进行监督。 二、禁止情形(红线) 禁止行为 主体 后果 委托方授意使用不合规原辅料 委托方 追责+产品责任 受托方接受来源不明原辅料 受托方 不得使用,违规生产 受托方接受成分不清原辅料 受托方 不得使用 受托方接受标识不清原辅料 受托方 不得使用 一句话:受托方对原辅料"来路不清、成分不明、标识不全"有权且应当拒收。 三、供应商审核 对原辅料供应商(无论最终由谁采购)建议审核: 序号 审核项目 动作 1 供应商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索取并核对 2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 每批索取或定期 3 进口原料通关/检验检疫证明 如适用 4 添加剂合规(GB 2760使用范围与限量) 核对 5 现场/文件审核记录 留档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已明确每一类原辅料的提供方与质量责任 受托方进货查验制度已覆盖"委托方提供"与"受托方提供"两类 已建立原辅料不合格拒收与处置流程 供应商资质与合格证明已审核留档 委托方对受托方自购原料履行监督 模块六:生产过程监督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监督的"内容、方式、频次"三要素; 监督记录与闭环整改; 受托方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一、委托方监督内容(须在合同中列明) 监督内容应覆盖以下十大方面: 1.场所环境 2.设备设施 3.人员管理 4.原辅料控制 5.生产关键环节 6.配方和执行标准 7.检验控制 8.运输交付 9.标签说明书 10.生产记录 二、监督方式 方式 说明 适用 自行派驻 委托方人员驻厂或定期到厂 高风险/大批量 第三方巡查 委托专业机构巡查并出报告 委托方能力不足时 信息化监控 远程监控、数据对接 常态化低频 三、监督频次(实操建议) 高风险产品:每月至少1次; 低风险产品:不超过每季度1次;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更高频次。 频次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口头约定无记录"。 四、监督记录与闭环整改 监督过程应形成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分别留存; 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明确责任人、措施、期限; 整改完成后验证闭环,未闭环不得放行相关批次。 监督记录表(模板) 监督日期 监督方式 监督内容 发现问题 整改要求/期限 受托方确认 整改验证 ________ □驻厂 □巡查 □信息化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 □ 五、受托方生产过程控制 受托方应按GB 14881及自身制度组织生产,重点控制: 投料与配方执行一致; 关键控制点(CCP)监控记录; 生产环境卫生与人员健康; 批生产记录完整可追溯。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合同已列明监督内容(十项全覆盖) 监督方式与频次已在合同中约定 已按计划开展监督并形成双方确认记录 发现问题已闭环整改并验证 受托方过程控制记录完整 高风险产品监督频次达标(每月≥1次) 模块七:标识与标签管理 本模块要点 预包装食品委托生产的标注要求与示例; 禁用替代词清单; 多重委托标注; 标识审核制度。 一、预包装食品标注要求 预包装食品须在紧邻位置标注: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方名称、地址; 名称前须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示例: 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联系方式:400-×××-×××× 受托方:××食品厂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工业园××号 二、禁用替代词清单(不得用来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依据办法,不得使用以下词汇替代委托/受托关系标注: 禁用词 备注 监制 不得替代"受托方" 推广 不得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经销 不得替代"受托方" 出品 不得替代"委托方" 联合研制 不得替代委托/受托关系 记忆点:只有"委托方/受托方(单位)"是合规标注词,其他花式表述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如实标注责任方。 三、多重委托标注 多重委托(A→B→C)须同时标注委托方(A)与全部受托方(B、C)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得只标其中一方。 四、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情形 原辅料、半成品,或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双方信息可通过说明书或合同标注(可不印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上)。 五、标识审核制度 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建立食品标识审核制度,在量产/首批交付前完成标签合规审核,重点核对: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齐全、用词合规; 执行标准、配料、营养标签(GB 28050)、日期标注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标识符合注册/备案要求。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标签已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用词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已排除"监制/推广/经销/出品/联合研制"等禁用词 多重委托已同时标注全部委托/受托方 标识审核已在量产前置完成并留记录 网店销售页面信息与标签一致 模块八:检验、留样与放行 本模块要点 "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双把关; 留样管理; 年度检查评价。 一、双把关机制 委托生产食品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方式管控: 1.受托方出厂检验:按规定项目出厂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方可出厂。 2.委托方查验:查验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并按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 委托方不能"只收不检"——查验是法定义务,高风险或首批量产建议委托方自行/第三方抽检。 二、留样管理(受托方) 受托方应按制度留样,留样量、留样期满足可追溯与复检需要(一般不少于保质期或按规定)。留样记录应与批生产记录对应。 三、放行与年度检查评价 放行:受托方出厂检验合格 + 委托方查验(及必要抽检)合格,方可放行销售。 年度检查评价:委托方应每年对受托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作为次年合作与监督频次调整依据。 出厂检验查验记录(模板) 批次 受托方出厂检验结果 委托方查验结论 委托方抽检(如有) 放行 ____ □合格 □不合格 □符合 □不符 □合格 □不合格 □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受托方已逐批出厂检验并出报告 委托方已逐批查验受托方报告 高风险/首批量产已安排委托方或第三方抽检 受托方留样合规且记录完整 已建立放行审批流程 已完成年度受托方食品安全检查评价 模块九:记录、追溯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记录清单; 保存期限; 电子化与档案盒管理。 一、委托方记录清单(至少含) 序号 记录内容 1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2 受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3 监督记录 4 原辅料监督记录 5 配方/执行标准/关键风险点/标识审核记录 6 出厂检验报告查验记录 7 抽样检验记录 8 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二、受托方记录清单(常规生产记录 + 以下) 序号 记录内容 1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2 委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3 接受监督记录 4 接受检查评价记录 (+) 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留样等常规记录 三、保存期限(硬性)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四、电子化与档案盒 鼓励采用信息化系统记录与留存,确保不可篡改、可检索; 纸质档案按"一合同一盒/一企一档"归档,设置检索目录; 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随时可应对监管检查。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8类记录已建立并持续填写 受托方常规记录+4类委托专项记录已建立 保存期限满足"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不少于2年" 已实现电子化或规范纸质归档 记录可支持全程追溯 年度盘点档案完整性 模块十:不合格品、召回与特殊食品/监管配合 本模块要点 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 特殊食品专章(婴配乳粉/保健食品/特医食品); 日常/飞行检查配合; 合规自查。 一、召回流程(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1.委托方依法召回: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 2.受托方配合:停止生产、封存、协助追溯与处置; 3.分级处置:按危害程度分级(一级/二级/三级)限时召回; 4.记录与报告:召回计划、公告、处置结果记录并报监管。 召回流程图(文字步骤) 发现/获知不安全食品 ↓ 委托方研判危害等级(一/二/三级) ↓ 启动召回 → 通知经营者/消费者 + 公告 ↓ 受托方封存+配合追溯 ↓ 召回产品处置(无害化/销毁/整改) ↓ 形成召回记录与总结报告 → 报监管 二、应急预案 建议双方联合制定《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 联系人、24小时热线; 信息上报路径(委托方→监管,受托方→监管); 封存、召回、舆情应对动作清单。 三、特殊食品专章 类别 托生产规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 绝对禁止委托生产 (原食药监总局公告) 保健食品 委托方须为注册证书持有人(或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 备案保健食品不得委托(原注册人转备案除外); 受托方须能完成全部生产环节; 委托方取得生产许可不强制含保健食品类别,但须取得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须持产品注册号; 禁止转让/出借注册证书 特殊食品另须符合其注册/备案的配方、工艺、原辅料等硬性规定,且标识须符合特殊食品标签要求。 四、日常/飞行检查配合 双方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与飞行检查; 提前准备好资质、合同、报告、记录、检验等档案; 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并反馈。 五、合规自查 委托方、受托方应定期开展合规自查(见附录D、附录E),并将自查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已制定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 特殊食品已按专章规则执行(婴配乳粉零委托) 保健食品委托方为注册/备案凭证持有人 特医食品持注册号且未转让出借 已建立检查配合与整改反馈机制 已完成委托方/受托方合规自查(附录D/E) 附录 附录A:食品委托生产合同(模板) 以下为完整可填写文本,双方应据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品种明细(涵盖本合同产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双方就委托生产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生产标的 1. 产品名称: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2. 数量/批量:________ 生产日期/批号规则:_______ 3. 执行标准: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以下要求组织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参数: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原辅料提供与责任 □ 由甲方提供:甲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 由乙方提供:乙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无论谁提供,乙方均须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不得使用。 甲方不得授意使用不合规原辅料;乙方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成分不清/标识不清原辅料。 第四条 食品标识标注 产品须紧邻标注: 委托方: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受托方: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标注用词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不得使用监制、推广、经销、出品、联合研制等替代。 第五条 监督 甲方对乙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内容(覆盖以下□):□场所环境 □设备设施 □人员管理 □原辅料控制 □生产关键环节 □配方和执行标准 □检验控制 □运输交付 □标签说明书 □生产记录 方式:□自行派驻 □第三方巡查 □信息化; 频次: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高风险每月≥1次,低风险不超每季度1次)。 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分别留存。 第六条 交付、检验与放行 乙方按规定出厂检验并出报告;甲方查验乙方报告,并按需自行/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 合格后方可放行。留样按乙方制度执行。 第七条 食品安全责任与召回 甲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召回并通知;乙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并配合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 不合格品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期限、变更与终止 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增产品/延期限等)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告。 终止或一方证照撤销/吊销须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其他 知识产权与保密:_______________; 费用结算:____________________; 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报告义务 双方确认:将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录B: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食品委托生产报告 报告单位(委托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报告 □变更报告 □终止/异常报告 一、本单位信息 名称:__________ 许可证/备案号: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 二、相对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 许可证/备案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三、委托生产内容 产品名称: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 执行标准:________ 数量/计划:_______ 四、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变更/终止说明:_______ 五、附报材料 □ 合同复印件 □ 双方资质复印件 □ 其他:________ 报告单位(盖章):__________ 附录C:委托生产判定流程图 开始 │ ├─ 是否存在"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单纯购销/商标授权不涉及生产) │ 是 ↓ ├─ 是否"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仅提供设计不生产) │ 是 ↓ ├─ 是否"交付所生产食品(委托方取得所有权)"?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仅为专供原辅料供货) │ 是 ↓ ├─ 判定:构成食品委托生产 ✔ │ ├─ 是否多重(A→B→C)? │ 是 ─→ 逐层认定、逐层签约报告、标签多层标注 │ 否 ↓ ├─ 是否集团内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追溯)? │ 是 ─→ 可不按委托生产界定(保留证据) │ 否 ↓ └─ 按委托生产管理:资质互查→签合同→10日内报告→监督→检验→记录→召回 附录D:委托方合规自查表(可勾选) 序号 自查项目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 □ 2 已查验受托方许可证类别+明细涵盖产品 □ □ 3 已建立9项委托方制度 □ □ 4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并制定职责守则 □ □ 5 跨类别委托已增配熟悉该类别人员 □ □ 6 合同含8必备条款且已签 □ □ 7 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已分别报告 □ □ 8 原辅料责任已明确、受托方已进货查验 □ □ 9 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已约定并执行 □ □ 10 标签已合规标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 □ □ 11 已逐批查验出厂检验、必要时抽检 □ □ 12 8类委托方记录已建立并保存合规 □ □ 13 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已建立 □ □ 14 特殊食品符合专章规则 □ □ 自查单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 日期:______ 附录E:受托方合规自查表(可勾选) 序号 自查项目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许可证类别+明细涵盖受托产品 □ □ 2 已查验委托方资质/备案 □ □ 3 已建立11项受托方制度 □ □ 4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并制定职责守则 □ □ 5 合同已签含8必备条款 □ □ 6 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已报告 □ □ 7 原辅料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拒收 □ □ 8 生产过程按GB 14881控制、记录完整 □ □ 9 出厂检验合格并出报告、已留样 □ □ 10 标签已合规标注双方信息 □ □ 11 接受监督与检查评价记录完整 □ □ 12 常规+4类委托专项记录已保存合规 □ □ 13 配合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机制 □ □ 14 特殊食品符合专章规则 □ □ 自查单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 附录F:关键审核清单汇总 审核主题 关键审核点 对应模块/附录 资质查验 双方许可/备案范围、受托方明细涵盖 模块二、附录D/E 标签审核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禁用词、多层标注 模块七 监督记录 内容/方式/频次、双方确认、闭环 模块六 出厂检验 受托方报告、委托方查验、抽检、留样 模块八 合同审核 8必备条款、报告义务、责任划分 模块四、附录A/B 原辅料 提供方责任、进货查验、禁止情形 模块五 记录档案 双方记录清单、保存期限 模块九 召回应急 流程、预案、特殊食品规则 模块十 附录G:主要法规与标准依据清单 名称 文号/标准号 备注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 核心依据,2025-12-12公布,2026-12-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 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21号 第21条责任划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令 标签标识管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标签标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 营养标签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 生产过程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 总监/员配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令 召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令 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 添加剂合规
本手册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编制,仅供企业实务参考,具体执行以最新有效法规为准。
来源:食品卫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