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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 |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及责任界定的咨询函

2026-09-14 18:35:1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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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2026年12月1日施行)相关规定对具备盗质的生产企业授权商标使用并参与产品包装设计并提供设计方案,但不参与产品配方、工艺、生产、质控等核心生产环节,是否构成《办法》规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恳请贵局结合新规及监管实操标准予以明确答复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总局配套《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情形4(联名款食品):合同双方约定,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特定文字、图案等,但不对产品名称、配方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和销售形式范围进行具体约定的,联名方式不会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不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情形8(仅商标授权):商标持有人(授权方)仅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但不参与食品产品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被授权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授权方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此类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解释,可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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