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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餐饮门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罚!

2023-10-20 16:23:53  点击量: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

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

负责人:高某

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杨浦区***路***号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店招名为“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该司厨房间冰箱内三包未拆封和两包已拆封“白茶芋球(速冻生制品)”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4月23日当天,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当事人厨房间冰箱内三包未拆封和两包已拆封“白茶芋球(速冻生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80克)”已过保质期。上述过期的“白茶芋球(速冻生制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从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用于制作菜品“白茶金沙香芋球”。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使用上述过期的“白茶芋球(速冻生制品)”共制售“白茶金沙香芋球”48份,销售单价为每份人民币22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5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5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进货凭证、《情况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2023年9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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