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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你买的“椰蓉流沙包”可能超范围添加了“炭黑”

2023-11-09 18:37:47  点击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当事人:上海某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

2023年8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菜单中有“椰蓉流沙包”菜品,在加工间内的醒发箱中查见2只半成品“椰蓉流沙包”(包子表皮为黑色)。经查,当事人制售的“椰蓉流沙包”是用某品牌预拌粉等原料制作而成的,现场未查见某品牌预拌粉库存。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某品牌预拌粉的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显示:产品名称:某品牌预拌粉;产品类型:糕点预拌粉;配料表:小麦粉,羧甲基纤维素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植物炭黑。本局依法于2023年8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7月30日开始使用含有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的某品牌预拌粉制售“椰蓉流沙包”,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根据当事人“椰蓉流沙包”的制作工艺,其属于“发酵面制品”类别,而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发酵面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

当事人自2023年7月30日至案发,制售“椰蓉流沙包”共计101份,半成品2只。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37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37元。

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刻进行了整改,停止使用某品牌预拌粉制作“椰蓉流沙包”,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本局在现场检查时查见的2只“椰蓉流沙包”系未及时报废的不符合销售规格的不合格品,当事人已在本局监督下自行销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菜单、供应商证照资质、入境货物检验检验证明、原材料损耗统计表、原料进货记录、销售统计表、销售票据、证据卷页、整改报告等为证。

本局依法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听证的权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37元(叁仟壹佰叁拾柒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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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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