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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宣称“0脂 无糖”的燕麦类产品 还能信吗?
2023-11-14 17:36:35 点击量: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某由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 法定代表人:韦某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路**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且办理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路**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经查,2023年5月12日至6月9日,当事人在“拼xx”店铺“**由”上架销售的燕麦类产品,商品描述包含“0脂、无糖”,涉案商品的实际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不符合国标GB28050-2011关于0脂无糖的规定,即:0脂食品的脂肪含量要求:≤0.5g/100g,无糖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0.5g/100g。当事人在“拼xx”店铺将涉案商品虚假描述为0脂、无糖进行销售,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