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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榛子能预防和治疗高血压?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效被罚

2023-11-15 18:58:45  点击量: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上海某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上海某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2022年10月起,上海某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建官方网站上发布榛子产品宣传页面中宣称其销售的榛子具有“软化血管,促进胆固醇代谢,预防和治疗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等。”等功效。经核实,该榛子产品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等功效为保健食品才可以宣称的保健功效。另查明,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页面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发票复印件、整改后的页面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网站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内容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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