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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不合格 生产者被罚

2023-11-15 19:10:06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

经营地址:浦东新区**镇**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

经查明:2023年6月25日,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上海某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浙某某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受托方)生产的水煮肉片调味料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7月22日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3SJ05***),该产品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委托受托方生产涉案产品25箱,成本价为192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将25箱涉案产品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产品采购及销售台账等。

本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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