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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案例】茶叶未标注产品信息 打假人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不赔!

2023-11-17 17:38:12  点击量:

 

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近日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原告徐某起诉被告茶叶经营店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茶款

但驳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原告徐某在被告处花费1040元购买了4盒单价260元、名称为“老白茶”的茶叶,4盒茶叶均采用白色纸质材料包装,正面印有“老白茶”、“福鼎白茶”字样,外包装未标明生产产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所购茶叶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退一赔十”。

 

被告辩称其售卖的茶叶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并提供两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主张,认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目的系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此外,法院还查明,原告徐某曾在12315平台上投诉183次、举报29次,投诉问题类别包括 “产品包装未注明采用的产品”、“包装没有标签”等;原告此前还从某茶叶商行购买过白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定义,涉案茶品为紧压寿眉,与简单的散装不同,涉案产品已经经过包装,故涉案产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被告自认涉案茶饼并未标明上述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对涉案产品的安全标准产生质疑而未予食用,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对原告要求退款1040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涉案产品亦应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因此产生的运费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虽然涉案食品存在包装瑕疵,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涉案食品系不安全食品;原告自认并未食用涉案茶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更未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的损害后果;

 

被告已证实其从合法经销商处进货,且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故被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明知”的情形;原告在12345平台多次投诉、举报食品问题,可见其对食品的国家执行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知情且熟悉,并十分关注相关信息,即使涉案商品存在外包装缺乏生产信息问题,但不会误导原告盲目购买。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净化市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系严格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赋予“消费者”获取额外利益的权利。职业打假人在行使权利、监督市场的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正当行使的同时,也应维护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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