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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果冻未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被罚!
2023-11-17 17:31:40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16****** 法定代表人:梁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北京**家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吉金桔柠檬味冰粉果冻(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净含量450克,保质期12个月,执法标准Q/YXJ004S-2023)75个,销售价6.9元/个。截止我局现场检查2023年6月29日止该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4.2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该产品未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17.5元,获违法所得517.5元,无专用工具设备,无库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175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10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