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肥羊肉卷”检出鸭源性成分被罚!

2023-12-06 17:47:55  点击量: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9********

住所: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某金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路***号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3年6月28日,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食堂内的食品原料“肥羊肉卷”进行成分鉴定,根据检测机构7月5日出具的编号:2023-CY-徐汇-02**《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肥羊肉卷”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由当事人从供应商采购并销售给该食堂承包商。该批次肥羊肉卷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4月29日,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为羊肉、羊脂肪、饮用水、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食用盐)”,食品标签中未标注鸭肉等相关产品。

经查明,6月20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购进该批次“肥羊肉卷”5盒并销售,购进价格为10元每盒,销售价格12元每盒,故违法所得为10元。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