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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糖果违法添加银箔银粉被罚12万元!

2023-12-29 17:32:49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

2021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路xx号xx幢xx室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实施关键控制点要求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在成品仓库的货架上查见纸盒包装的糖果制品35盒,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展示的宣传单页中有“隐形草莓”、“配料:食用银箔,食用银粉,草莓”等宣传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在“拼xx”上购买了银箔银粉共5g。2022年1月15日,当事人以草莓、银箔银粉等为原料生产了40盒(18g/盒)糖果,宣传商品名为“隐形草莓”,确定售价为XX元/盒。随后,当事人使用了5盒用于宣传拍照,并制作了产品宣传单页。至2022年7月19日案发,剩余35盒糖果(隐形草莓)未出厂销售。故当事人生产添加银箔银粉的糖果货值金额为2760元。由于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二: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在成品仓库内查见2022年1月15日生产的“隐形草莓”糖果,但未能提供相关生产记录。

违法事实三: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查见温度计上显示温度35.3°C,但现场储存有糖果制品透明棒棒糖,标签上标明“贮存条件为常温、阴凉、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温度≤25°C,湿度≤50%)”,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贮存温度要求与现场温度情况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2022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听告〔2022〕2720********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在生产的糖果中添加银箔银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在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几部门联合印发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明确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022年7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再次明确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违法事实二中,当事人未对生产的糖果制品制作生产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处以一般处罚,给予警告。违法事实三中,当事人成品仓库贮存温度不符合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处以一般处罚,给予警告。

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3、没收使用非食品原料银箔、银粉生产的糖果(隐形草莓)35盒。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大写)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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