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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换标签不换工艺 实际生产所用原料与内包材配料信息不符被罚

2023-12-29 18:01:57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MA********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某品牌生煎包,该产品原有配方中添加蚝油,且产品内包材标签配料中标注有蚝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对配方进行调整,新配方要求不再添加蚝油;同时当事人于当月重新购进某品牌生煎包内包材,标签内容按照新的配方对配料表进行标注。但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当事人仍按照调整前配方执行,于某品牌生煎包实际生产过程中添加蚝油,故其实际生产所用原料与内包材配料信息不符。

经调查,自2022年10月至本案案发,该款实际使用原料与内包材配料表不符某品牌生煎包,共计生产1809包,其中7包用于出厂检验,2包用于留样,规格6个/包,对外销售共计1800包,共10800个销售价格0.6元/个,货值合计6480元。本案案发后,当事人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书面任命黎某某为其公司食品安全员,但至本案案发时,一直未对该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便上岗参加工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对其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并考试合格作为整改。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对于违法行为1: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原料与实际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食品,违法行为持续超过一个月,产品已经销售且存在一般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对于违法行为2:当事人食品安全员未经考核便任命上岗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为。

因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主动整改,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违法所得陆仟肆佰捌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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