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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男子买180斤手工香肠后,以“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一赔十!法院这样判

2024-01-27 15:35:01  点击量:

    春节临近,武汉人钟爱的灌香肠又到了大量上市的时候,手工制作的香肠算不算“三无产品”,如遇消费者索赔该怎么维权?

2023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顾客一次购买180斤手工香肠,然后又以“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1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回访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李晓丹,就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和判决的典型意义,做了进一步解读。

武汉腊味(极目新闻记者刘中灿摄)

案情回顾:先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再要求“退一赔十”

2021年12月,武汉市硚口区一家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胡女士收到一份订单——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为他提供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

程先生还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成后,程先生还特别叮嘱要真空包装。

按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

 

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

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

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承办法官李晓丹实地走访商家、周边市场和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经审理查明,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胡女士主动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合法经营义务。

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女士经程先生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最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解读核心争议点

1月2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丹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现场制售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进行10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0倍惩罚性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标签瑕疵”情形。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的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具体到本案而言,程先生购买的产品为手工现制现售香肠,属于节令性食品,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程先生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李晓丹介绍,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作坊的包装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李晓丹提醒,食品的手工加工商户要认清商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消费者也要合情合理合法维权。

 

该案典型意义: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引导消费者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该规定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条件,同时就标签瑕疵作出了相关规定,避免有关主体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照该规定,明确案涉香肠属于现制现售食品,在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下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其存在的问题参照预包装食品包装规则可认定为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并无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故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获社会广泛关注,恰逢年末重要节日到来,其裁判结果有助于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强化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经营者负累、僵化市场,对推动传统节日食品市场规范经营、助力小微企业主体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极目新闻  老梁市监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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