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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举报人也未进一步举证

2024-02-27 18:16:43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山市某超市销售过期槟榔案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6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对昆山市某超市售卖过期槟榔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告知。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日,申请人在昆山市陆家镇某超市买到过期槟榔4包,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要求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视频发送至私人邮箱,但还没有到24小时直接被终止,不给任何补正机会,其认为该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称5月5日对超市进行检查,未发现过期槟榔,其多次要求提供检查视频,均得不到任何答复,有理由怀疑工作人员根本从未去过现场检查。其表示购物小票、照片及视频已提供(视频第12秒清晰可见过期槟榔的生产日期,已提供照片并打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购物小票;2.过期槟榔照片;3.短信内容;4.12345平台截图;5.通话记录;6.平台答复结果;7.购物视频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5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昆山12345服务热线工单,反映其在昆山市某超市购买的四包槟榔过期了,要求退赔。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立案,并于次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受理和立案决定。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过期的案涉槟榔在销售。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其表示无法确认案涉槟榔是其销售的。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要求补充涉及投诉举报中反映的证据材料。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再次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并附上被申请人联系地址、电话和邮箱,但申请人均未提供。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该超市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予处罚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投诉举报程序中未提供的购物视频。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该超市重新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1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WX993205832305020XXXX昆山12345服务热线工单及附件;2.案件来源登记表2份;3.立案审批表2份;4.短信记录4份;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8.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9.询问笔录;10.送货清单和供应商营业执照;11.电子邮箱界面截图;1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13.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480号(农业水利类120号)提案的答复;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案件审核表;16.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昆山12345服务热线工单,申请人反映称其在昆山市某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槟榔4包,全部过期,共计120元,要求退一赔十。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并经批准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商品案立案调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被投诉举报人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店长李某某在场陪同,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的某某枸杞槟榔在销售,现场某某枸杞槟榔生产日期2023年4月17日,保质期60天,尚未超过保质期限。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店长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某在笔录中称购物小票是其店内的,但无法确认申请人购买的过期槟榔是其销售的,并表示不愿意退一赔十。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送货清单和供应商营业执照。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和立案决定。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补充涉及投诉举报反映的证据材料。2023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交工单补充内容,内容为:“买到四包过期槟榔,要求合理赔偿结果投诉被直接终止,说现场未发现,请问我买到了现场还会有吗?当然没有了!图片一为买单时视频截图,可见所售商品生产日期,要求处理超市,并对本人购买的过期食品进行退货赔偿,且视频涉及人脸,如果要我提供视频麻烦跟上海一样给个邮箱。”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昆山12345平台通知申请人补充涉及投诉举报材料中反映的证据材料,同时附有被申请人办案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箱。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材料。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槟榔,且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认可申请人所购买的过期槟榔是由其销售。2023年5月6日和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寻求被投诉举报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视频等证据材料,申请人未补充,故无法认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商品,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在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了购物视频。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移送的购物视频证据后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案重新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购物小票;2.过期槟榔照片;3.短信内容;4.12345平台截图;5.通话记录;6.平台答复结果;7.购物视频;8.编号WX993205832305020XXXX昆山12345服务热线工单及附件;9.案件来源登记表2份;10.立案审批表2份;11.短信记录4份;1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4.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5.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16.询问笔录;17.送货清单和供应商营业执照;18.电子邮箱界面截图;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480号(农业水利类120号)提案的答复;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2.案件审核表;23.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2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通过短信告知已受理其投诉,后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部分,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5月5日将立案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调查期间,申请人提供了案涉过期槟榔的购物小票和商品照片,但被投诉举报人不认可该商品由其销售。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先后两次要求申请人补充投诉举报涉及的包括购买视频在内的证据材料,但申请人均未提供。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履行其职责,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但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规范法律文书内容的制作。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供购物视频,但无证据证明系在案件调查期间曾向被申请人提供,故该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昆山市某超市作出的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6日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本公众号小编谈观点:

1、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正如小编之前一直提出的举报的查处是个动态过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认定被举报商家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时,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新的证据或新的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继续或者重新启动调查核实,本案在复议过程中举报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动新的调查,就是这种情形。

2、本案还有一个意义,打破了传统的举报人只要一纸举报,就一劳永逸,市场监管部门就要跑断腿,从而进入无尽调查的旋涡中,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举报人进一步举证,如举报人举证不利导致无法查实,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和调查情况结案,这样相对更为合理、公正,毕竟举报人只是核查违法线索的发起人,但对举报处理结果毕竟还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举报人是否满意为标准的...,因此很多问题回归法律和常识,会让我们减少内耗与法律焦虑...

 

来自:市场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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